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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在台從事計程車叫車服務引發與傳統計程車業者間之不公平競爭,監察院建請行政院應尋求鼓勵新型態經濟模式與傳統運輸方式間之平衡發展,並應加速法規調適,以落實引才、引資,接軌國際目標

  • 日期:107-07-0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提案,針對Uber以科技業申請設立登記,卻在台經營汽車運輸業引發爭議一節,列舉如下調查發現暨應行研議檢討事宜:
一、 為回應國內計程車業者之陳情與抗議,交通部對Uber進行查核與裁罰,惟Uber仍未停止違規行為,該部遂自106年1月6日起修正部分「公路法」條文,提升非法營業之罰則,並以連續違規為由創下單月內高達10億餘元天價之重罰,雖因此促使Uber於106年2月10日終止與自用小客車違規合作行為,白牌車營業及Uber與小客車租賃業營運模式卻衍生「假合作、真涉嫌違規」等疑慮,惟一昧處以高額罰鍰,實質上究有無助計程車業之管理及競爭力之提升,確有待商榷與改進。
二、 Uber事件不僅對計程車客運業造成衝擊,凸顯既有規範已不盡符時宜及市場之多元競爭問題,同時也反映出運輸產業運用科技創新服務之規管疑義,前瞻未來,政府應如何釐清及協助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等運輸產業之發展,亟待審慎思忖。
三、 經濟部於102年4月核准荷蘭商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來台投資並登記設立公司,惟Uber以APP結合網路平臺,提供自用車輛派遣運輸之服務,有違特許事業應事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經濟部對於書面審查無法實質認定之已違規事實,除認應保留Uber在臺之營業據點,俾利財政部依法向Uber課徵營業稅外,處理作為略顯消極,難謂妥適。
四、 「台灣宇博公司」雖於臺灣營運,然其總部及營運人均位於國外,為名符其實之跨國企業,於祭出「納管、納稅、納保」政策後,政府曾苦於難覓真正的對口,甚至其與白牌車司機間酬勞之支付,亦逕由國外總部直接匯入駕駛帳戶;面對數位科技的進化暨新創平臺時代的來臨,今後類此產業運作模式將層出不窮,政府宜未雨綢繆,及早因應,除加速法規調適以確保我方權益外,相關部會尤應審慎評估、策劃如何在形塑跨國新創產業友善投資環境與維護傳統產業運作秩序間尋求平衡點,以真正落實引才、引資,接軌國際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