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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22日發生澎湖縣花嶼附近漁船載客不幸落海死亡事件,監察委員表示該府制度面對於附搭民眾之人身與財產安全保障不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日期:107-07-05

澎湖花嶼籍「聯得利2號(CT2-6126)」漁船於106年4月22日附搭載客前往馬公途中,發生2名乘客遭浪襲落海死亡事件,經檢察官查係搭載觀光客旅行團一行,顯與漁船附搭相關規定不符,澎湖縣政府坐視此種現象長期存在,消極未予取締,且案後無法提出合理澄復及負責之處置;又該府對於從事附搭載客之漁船未予造冊列管、載客人數限制欠缺科學計算根據、未實施漁船船體傾斜試驗及結構安全檢測等強化航安必要措施、未就漁船附搭航前檢查事項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另該府受理海巡機關104年至106年間查獲漁船附搭涉法案件多達1,712案、7,762人次,惟僅只裁罰2案虛應了事,餘皆消極未予查處並回覆辦理情形;此外,該府關於漁船附搭管理辦法之修法,不惟過程草率、立場反覆,並違背行政院決議,且該辦法延宕近10年迄未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函報交通部備查,法制程序久未完備,對於附搭民眾之人身與財產安全保障不周,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澎湖縣政府,並請行政院轉交通部、農委會檢討並督飭所屬航港局、漁業署就權管事項切實辦理,本案意見如下:
一、 澎湖花嶼籍「聯」船附搭載客前往馬公途中,發生2名乘客遭浪襲落海死亡事件,業經檢察官偵悉係搭載臺南籍觀光客旅行團一行,顯與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之相關規定不符,且該漁船長期以來附搭之人數及航次,均遠較地區其他從事附搭縣轄離島居民之漁船高出甚多,該漁船是否有假借附搭之名、行觀光載客之實,而有從事常態性旅遊交通船之行為,自屬可疑,澎湖縣政府長期坐視此種違法現象存在,且案後迄無法提出合理澄復及負責之處置,核有怠失;另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對本件查證作為未臻覈實,其出具「海事檢查報告書」竟謂「聯」船本次附搭出航,係依附搭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亦有疏誤。
二、 澎湖縣政府未確實統計轄區二、三級離島漁船附搭載客航次及人數,致無法掌握地區漁船附搭之實際需求;對於從事附搭載客之漁船未予造冊列管,又載客人數限制之計算欠缺科學根據,亦未實施船體傾斜試驗及船舶結構安全檢測等強化航安必要措施,且於漁船附搭航前之檢查事項,一概委由船方自主管理,縣府未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稽查,對於離島航行安全保障不周,核有重大疏失。
三、 澎湖縣政府受理海巡機關104年至106年間查獲地區漁船附搭涉有違反漁業法規定案件,多達1,712案、7,762人次,惟該府僅於106年裁罰2案,餘皆無所作為,亦未回覆移送機關後續辦理情形,顯係怠職;另交通部及漁業署對於前開海巡機關函送案件,長期漠視未列管瞭解縣府之查處結果,推諉卸責,欠缺實質監管與輔導,洵有未當。
四、 澎湖縣政府屈從地方民意壓力,逕將甫獲同意備查之該縣機漁船搭載客貨安全管制自治條例予以廢止,於98年11月3日改訂為僅具自治規則性質之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管理辦法,該府修法過程草率,自失立場,並違背行政院97年7月8日召開漁管議題相關會議之決議,且該辦法延宕近10年迄未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函報交通部備查,法制程序之欠缺,久未完備。此外,該辦法未要求附搭人員應投保意外險,亦未明定載運危險物品時禁止同時搭載居民,及違反附搭規定之處理與罰則,凸顯該管理辦法規範確有重大疏漏,對於附搭民眾之人身與財產安全保障不周。
五、 行政院允宜責成交通部、農委會及澎湖縣政府通盤檢討澎湖離島交通特殊限制,針對本案發現缺失予以列管檢討,並從制度、法規及執行等面向,研擬可行島際交通改善方案,具體落實憲法及離島建設條例關於保障離島居民海上通行安全之意旨,維護其等生命財產安全及基本生活權益。
監察委員林雅鋒重申,政府有責任擬定改善偏遠離島地區之交通改善相關規劃,並戮力推動執行,積極提升離島地區行的便利性與可及性,具體落實憲法及離島建設條例關於保障離島居民海上通行安全之意旨,增進人民生活品質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