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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關吳茂昆先生被彈劾之一案,本院參與審查會部分委員王幼玲、趙永清、張武修、楊芳玲、林盛豐、蔡崇義,聲明如下:

  • 日期:107-07-05

一、 因昨(七月四日)日調查委員未依審查會之共識要求修改,提出聯合聲明如下:
二、 就違法經營商業部分:
被彈劾人吳茂昆確與東華師生共同設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共同持有20%(200美元)之股份,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該公司資本額僅美金1,000美元,然足見有疏失或便宜行事,雖依其解釋係為學校申請專利所為,被彈劾人違規事證明確;且基於監院歷來處理類似案例的一貫原則,我們依例贊成彈劾。
三、所謂在美國設立公司一節:
調查報告係認為被彈劾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第七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我們認為調查報告取證草率,過於武斷,片面採證無法判斷,審查會有要求高委員修正,去除主觀之評價。遺憾的是審查會時間緊迫,錄音效果有限,致高委員雖當場同意修正,之後卻不顧審查委員的共識要求,仍以其原調查報告公布,致有傷被彈劾人吳茂昆先生之人格,我們深表遺憾。
三、 維持監察委員職權之獨立行使,並呈現事實之真相,爰將審查會當時之事實呈現,以正視聽。

附件為我們的協同意見書
被彈劾人吳茂昆先生被彈劾一案,提出協同意見書:
1. 就違法經營商業部分:
被彈劾人確有參加設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持有20%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該公司資本額雖僅美金1000美元,惟不論金額大小,是疏失或便宜行事,甚至係為學校申請專利所為,被彈劾人違規事證明確,且基於監院歷來處理類似案例的一貫原則,應予以彈劾。
2. 調查委員所指三案,實為同一事件,即有關綬草萃取物專利之問題。
可苛責之處在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未經學校同意即將專利2轉讓給師沛恩公司,雖被彈劾人稱係因申請PCT專利時間緊迫因而先行移轉權利予師沛恩公司,純為權宜措施,然因未見其於事後有任何補正程序,核有違失。然而被彈劾人及翁慶豐教授之聲明,均強調係為東華大學而為,絕未圖私人之利益;且依萬國法律事務所文件及民國106年3月23日東華大學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紀錄顯示,師沛恩公司有將研發成果轉讓學校的意圖,足見被彈劾人所述因東華大學非PCT會員無法申請專利,故另在美國設師沛恩公司,又因自然人無法申請,改為外國人一節,尚非無因。但目前是否已移轉回東華大學,因未見相關的調查,且調查報告對被彈劾人之答辯,均未再進一步查證,因而令人無從判斷。連帶有關被彈劾人為本案所募集進入校務之基金,嗣後部分有轉匯至美國師沛恩公司,供申請專利之用等情,是否真有不當情事,因未見相關證據,實情如何仍待調查,調查委員未再讓被彈劾人說明及提證,對此我們認為調查程序並不周延,逕為指稱,恐失之武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