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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楊芳婉對外籍家庭女看護遭性侵案件,檢察機關之偵查作為有無違失,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7-10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向監察院陳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外籍家庭女看護遭性侵案件,未就移送之「利用權勢性交罪」做調查,且就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調查及認定,均涉有認事用法、程序不當及性侵迷思之違失;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就此違失竟決議不付評鑑,亦涉有欠缺性別意識之瑕疵等情,就該性侵案件之調查及認定於法有無違誤,監察委員楊芳婉認有調查了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有關性侵害案件之偵辦,依「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之檢察官,應經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且依上開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偵查程序,亦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本件係有關外籍家庭女看護遭雇主性侵害之案件類型,檢察官偵查作為是否著重於「利用權勢性交」做調查?偵查程序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有無陳情人所指訴未待被害人之「心理衡鑑」報告結果,即草率為不起訴處分?相關問題將進一步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