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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王姓被告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案件 量處無期徒刑並施以刑後監護處分 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7-10

據報載,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7月對於105年3月28日在北市內湖區環山路旁隨機殺害3歲女童的王姓被告,為無期徒刑判決並附加刑後監護5年之處分,目的在降低王姓被告未來若有假釋機會回歸社會時,再度犯罪之危險性。惟現行矯正機關執行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從監護到社會復歸之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妥適?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表示,法務部矯正署過往執行監護處分之程序為何?執行過程有無遭遇困境?是否確能給予被判無期徒刑者適當的精神醫療,俾其若有機會假釋時,可以矯正其惡性,防範其再犯?未來法務部在面對精神障礙之犯罪者時,是否能建構起社會安全網,有效維護民眾生命安全?均有深入調查了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