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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糖東海豐養豬場採購過程疏漏不當 監察院要求檢討改善

  • 日期:107-07-10

臺糖公司配合政府養豬場沼氣發電政策,於106年辦理包含勞務及統包工程在內,合計6億餘元之「東海豐負壓水濂及綠能設計豬場」採購案,遭檢舉疑涉弊端等情。經調查發現,台糖公司採購過程確有疏漏不當,以及農委會相關作為難謂主動積極,監察院交通與採購委員會於今(10)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提案,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農委會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本案勞務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205萬元,既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條第3款明定之「巨額採購」,依台糖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採「限制性招標」應由董事會(長)核定,卻率由總經理為之,核有欠當。雖該公司指稱係「誤選」所致,然該簽辦過程係歷經多人審視及複閱,竟皆未察覺「未由董事會(長)核定」之明顯闕漏,以近3(104~106)年該公司每年平均辦理公開招標案件近60件,決標金額合計近18億1,532萬元,相關主管人員自應具備相當經驗足以勾稽把關觀之,恐難以「誤選」兩字而得以飾責,究係偶發或累犯甚至故意事件,允由經濟部督促所屬通盤檢討查明。
二、 本案勞務採購案涵蓋區域沼氣中心、太陽能光電、電熱併聯等多項介面之整合規劃與管理服務,台糖公司既認繁雜且為國內創舉,優勝廠商「評選項目」自難以契合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之「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而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決定或審定之要件,詎該公司卻擅由內部評估後逕行上網公告,而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殊欠妥適。
三、 本案統包工程採購案涵蓋異質工程項目,囿於國內未曾有大型整合成功案例,台糖公司爰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分別經該公司董事會、經濟部國營會之同意並獲農委會肯認,該公司自應提出具體佐證足以捍衛技術仰外之必要性並釋疑慮,詎該公司竟相繼改稱:「未引進國外設計技術,僅參考其飼養及管理概念」、「從某個角度觀念和概念也是一種技術……」等語,不無招致立場搖擺未明之訾議,陳訴人相關疑慮恐不減反增,核欠允當。
四、 農委會自80年間推動國內畜牧場沼氣回收政策,迄106年經行政院核定辦理「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之前,雖然已歷經25年,卻仍受限於推動初期已飽受困擾之「脫硫設備與專業、技術、誘因不足」等問題,遲遲無法有效改善,對於本案東海豐養豬場相關資訊,尤迄未充分掌握,難謂已積極善盡中央主管機關之責,核欠周妥。
監察委員表示,最有利標係讓政府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購得最適標的,以避免惡性低價搶標致生工期延宕及品質堪慮情事,台糖公司爰採「最有利標」辦理本案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決標作業,既屬異質性之工程採購,分別業經該公司採購審查小組及上級機關核准在案,尚難缺乏客觀具體事證之下,即因其未採「最低價」決標而逕指其有所違失。此觀農委會畜產試驗所主管人員於本院詢問時表示:「本案涉及養豬場設計以及後端的廢水處理,沼氣發電比較涉及環工專業,又有景觀工程,我覺得用最有利標合理」等語,既屬代表中央畜產試驗研究機關,以及從實務多年經驗所為之專業論述,自堪以採信,故難證明該公司就此決標作業有所違失。
最後,監察委員特別強調,台糖公司既自認本採購案將可促使東海豐養豬場成為國內示範性沼氣發電及整合型畜殖園區,經濟部後續自應落實監督查核,以確實達成本案採購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