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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系統顯有疏失 監察院通過糾正案

  • 日期:107-07-12

監察委員楊芳玲及王美玉調查:「據悉,國民體育法修法後,各單項體育協會陸續展開改選,但不少協會遭指控人頭會員泛濫、選務不透明,甚至有舞弊情事」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7年7月12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體育署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系統時,未設計適當防堵機制,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之發生,於媒體報導部分協會遭檢舉人頭會員情形嚴重後,才移送檢調偵辦。且該署對於會員資格之抽查僅具形式,人頭會員導致理監事改選不公,使部分民眾對體育署及體育改革失去信任,不願繳納會費。核該署所為,與「促進國民體育參與」之立法宗旨相違,顯有疏失。
楊芳玲及王美玉表示,監察院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就下列各點研議及檢討改進見復:
一、 個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之多寡,實影響民眾參與特定體育團體之意願。高額會費不利全民參與,進而較難達成「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之立法宗旨。另參選理事(長)保證金之多寡,可能成為有意推動體育改革者的參選門檻,體育署於許可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時,亦應審慎研酌。
二、 部分特定體育團體之團體理事及個人理事席次未按得票率分配、直接定席次,該作法導致票票不等值,有失公平。另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選舉採用間接選舉者,有待體育署透過許可章程的權力瞭解其理由,以確保選舉之公平性。
三、 體育署為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於106年12月25日責成各協會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然遭質疑球員兼裁判。該署另邀集第三方社會公正人士、律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各特定體育團體選務監督委員會暨工作小組」,共同監督特定體育團體改選作業,引進外部監督,殊值肯定。惟選務監督委員會無法發現人頭會員,制度之設計未盡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