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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持有獵槍遭處以刑罰並入監執行,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7-19

據訴,某原住民青年為花蓮縣秀林鄉太魯閣人,因持有獵槍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以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且因其年少不諳訴訟程序,未提起上訴致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引起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對此事件之關注,並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指出,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3、8條規定,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可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並享有不被強行同化或其文化被毀滅的權利,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明文,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資源利用方式等權利,因此,考量原住民使用獵槍是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爰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排除刑罰之適用,以保障原住民基本之生活權益。
惟本案青年之戶籍資料顯示為原住民,詎判決仍以其持有槍枝而處以刑罰,究該判決有無審酌其原住民身分及相關除罪條款之適用?有無判決違法之情形?是否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並牴觸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是否未考量原住民傳統持槍習俗而侵害其自決權?為釐清真相、維護人權,相關問題均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