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海端鄉初來大橋附近農耕地,長年由當地10餘戶原住民向水利會承租耕作,面積約20餘公頃,因耕地未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致渠等迄今無法依規定取得相關產權,反觀鄰近土地均已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為釐清主管機關有無怠於將原住民所承租之農耕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疑義?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特予關切與重視,爰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表示,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7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合於一定條件者,原住民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滿5年,經查明屬實者,得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經劃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原住民得於耕作使用後,依法申請設定耕作權,並於耕作5年後依法申請取得所有權。另依據「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及「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增劃編之實施地區包含臺東縣海端鄉,原住民於中華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惟前項土地如屬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或水利法第83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則不得申請之。是以本案民眾承租農耕地依法得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又鄰近土地(海端段619地號)均得以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理由為何?相關主管機關有無怠於處理民眾申請本案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行政作業事宜等疑義,均有調查釐清之必要,以維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