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5)日上午通過「勞動條件檢查員工作權益保障」案的調查報告。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勞動條件檢查員執行檢查業務,工作內容甚為辛勞,單月之加班時數甚至有超過50小時者,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20小時上限之情形甚為普遍。勞動部允應協助各縣市政府補實人力以改善其等工作條件,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對於勞動條件檢查員之加班時數覈實報准專案加班,以保障其等工作權益。
監察委員王美玉指出,勞基法是勞工最基本的勞動條件保障,不容事業單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害,因此加班費給與等勞基法規定的法定義務,雇主自當履行。但據監察院調查,部分勞動條件檢查員單月的加班時數超過50小時,且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20小時上限的情形甚為普遍。以檢查頻率較高的臺南市為例,曾有勞動條件檢查員單月加班時數超過70小時,其中20小時請領加班費,其餘部分時數申請加班補休,部分時數既未請領加班費,也未補休。若理應替勞工捍衛勞動權益之勞動條件檢查員工作時數長,甚至過勞,恐傷害勞動條件檢查員的健康與勞動條件保障,至於超過20小時的加班時數不發給加班費,也未補休,既難作為企業表率,更難讓雇主信服,應予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有關雇主是否落實勞動法令對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勞動條件檢查員成為替勞工權益把關最關鍵人物。但國內勞動檢查員有勞動條件檢查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兩類,職安檢查員正式編制人員454人,聘用人員94人,編制人力與聘用人力的比例為4.83:1;但勞動條件檢查員除臺北市編制8人、新北市4人,現職人員302人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人力,編制人員與聘用人員的比例為1:25.17,正式編制人力與職安檢查員相去甚遠。勞動條件檢查工作涉及高度專業知識及裁罰判斷,需豐富經驗及優良心理素質,有賴長期培養,但目前卻多以聘用人員等方式處理,他們不適用勞基法規定,也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且薪資、升遷及發展較為受限,連帶影響留任意願,因此104年至107年3月31日止,各地方政府進用439名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其中140名離職後未再任勞動檢查業務,約占曾任該職務人力的31.89%,顯見以聘用方式進用人力恐留才不易。
此外,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發現,國內各縣市之勞動條件檢查涵蓋率低,且檢查人力與轄區勞工人數比率尚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最寬鬆之基準,即開發中國家應符合1:20,000的比例。相關調查意見如下:
一、國際勞工組織(ILO)於西元2006年提出之報告建議各國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間之比例最寬鬆之基準於開發中國家為1:20,000,但國內各縣市檢查人力與轄區勞工人數比率尚不符ILO之基準;截至107年7月底,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之在職人力,新北市獲補助36人,聘用27人;彰化縣獲補助15人,聘用9人,現職人力與補助人力有所落差,應儘速補實;另勞動部將近2成之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派駐辦理非第一線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是否造成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人力更形捉襟見肘,宜予研議檢討並改進。
二、勞動部及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配置之勞動條件檢查員,除臺北市編制8人、新北市編制4人外,均係以聘用方式進用,這類長期計畫聘用之人力其流動率偏高,不利留才,勞動部允宜持續向行政院爭取將勞動條件檢查人力以編制人力進用之可行作法,或加強勞動條件檢查同仁之支持措施,以利留任資深績優人員。
三、國內各縣市之勞動條件檢查涵蓋率小於10%,多數縣市未達成每名勞動條件檢查員每年完成200場次檢查之目標,整體之勞動條件檢查實施率仍偏低,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落實勞動條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