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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減鈉鹽爭議,衛福部食藥署推諉食安法定權責,嚴重延宕公文處理時效,監察院予以糾正

  • 日期:107-09-06

有關臺鹽公司生產的「健康減鈉鹽」經原能會檢測出鉀-40輻射劑量極高,恐有損害國民健康之虞,又衛福部食藥署縱容一般食品業者以「健康○○」為名,誤導消費者購買,並對食品中人為添加天然放射性物質之管制應作為而不作為一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7年9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之調查報告,除提案糾正衛福部及食藥署之外,並提出3項調查意見,促請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原能會研議改善。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衛福部食藥署罔顧其身為食品安全主管機關之法定權責,就食鹽中人為添加天然放射性物質之管理,竟推諉塞責給原能會,殊有欠當。
衛福部食藥署於106年9月21日新聞稿中指出「鉀-40係屬於天然放射性物質,於環境中天然存在,與核污染或輻射污染之情形不同…環境間接影響到食物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質,因無法透過後端之食品予以減少或管制,必須透過源頭降低整體環境之游離輻射,始能減少天然食品原料中之背景值…」云云,將純粹天然含放射性鉀-40極為微量的食品(如香蕉、海產等),與人為添加鉀-40含量極高的食品(減鈉鹽)相提並論、混為一談,並逕為認定適用由原能會主管之「游離輻射防護法」與「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之規定,顯有推諉怠惰之情事。
監察委員表示,衛福部食藥署於知悉食鹽添加物含鉀-40輻射量偏高事件後,未就原能會回函所提3項具體建議事項(研議增加放射性核種相關標示或警示文字、釐清人為添加鉀-40於食鹽中之正當性、及採合理抑低輻射劑量之原則進行適當干預措施),儘速行文轉知臺鹽公司要求其改善,虛耗延宕時程長達9個多月;亦未依法進行必要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俾釐訂有效食安管理措施,核有消極不作為之怠失。
調查委員指出,衛福部食藥署漠視「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立法意旨,一再表示「健康的食品」並非「健康食品」,跳脫消費者對產品名稱之通常理解認知,就市面上食品名稱明確標示「健康」2字之非認證健康食品,卻為偏袒廠商之有利解釋,顯未善盡替全民把關職責,洵有未當。
監察委員亦表示,衛福部食藥署應積極研訂有關食品中人為添加之天然放射性核種含量限值管制標準,並儘速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將人為添加之天然放射性物質列入相關標示事項,維護國民健康,並確保消費者追求安全及知情權、選擇權等基本權利。
調查報告也指出,經濟部允應遵照「經濟部所屬事業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規定,督促公股代表要求臺鹽公司就衛福部食藥署函文有關食鹽產品含鉀-40一事切實檢討改善,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與義務,並確保其產品之品質及安全來維護國民健康。又原能會允宜持續追蹤訪查臺鹽公司通霄廠工作場所輻射曝露狀況,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措施,而經濟部亦應適時督促公股代表要求公司落實改善,庶免該廠員工遭受職場額外增加之輻射曝露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