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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逐年提高施用毒品案件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至20% 各地檢署為爭取緩起訴績效,每7件施用毒品案,就有一件必須緩起訴,即「6綁1」 影響檢察官裁量權 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及新北地檢署檢討改進

  • 日期:107-09-12

關於「據悉,我國自民國97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推動緩起訴戒癮治療試辦及實施之刑事政策以來,在法治面、執行面及成效上,爭議不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推行毒偵案件分流,為符合政策目標,將大量案件於分案之初即全權交予檢察事務官輪分辦理開庭、撰擬書類,導致承辦股檢察官對案件掌握度不足,有偵查權旁落疑慮」一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7年9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表示,法務部為推展「新世代反毒策略」,要求各地方檢察署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逐年提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比率,從105年11%提升為106年15%,並於4年內提升至20%。亦即106年起,每7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須有1件緩起訴處分,始能達成15%之績效目標,使地檢署辦理施用毒品案件時,為達績效,變相形成「6綁1」的狀況。然緩起訴制度之目的在於發揮個別預防的功能,但被告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如均得邀緩起訴之寬典,是否得當?且另應斟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經緩起訴後,依相關統計資料顯示,其再犯率是高於其他處遇機制的。若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與否,專以法務部政策績效為唯一考量,恐已違反緩起訴處分之制度目的,法務部實有檢討必要。
經調查發現,為配合法務部推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採行緩起訴政策,各地方檢察署競相評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提高成效,自105年11月起採行毒品案件分流處理機制。惟運作上竟發生個案之承辦檢察官形成簡易判決處刑之心證後,主任檢察官竟要求該檢察官試擬緩起訴,顯未尊重檢察官裁量權限。本案涉及檢察官偵查權之行使,與檢察一體原則下權力之節制,法務部應注意及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更應檢討改進。
又法務部函頒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使毒品案件分流後,幾乎由檢察事務官全權操辦,若因該規定不當而有檢察事務官不堪業務繁重而求去之情形,法務部應探求改善之道。對於如何維繫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間良好互動,法務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允應重視並求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