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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促請經濟部能源局、臺北市政府、教育部等機關 加強學校用電設備之安全管理措施

  • 日期:107-09-13

「據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部分學校用電設備使用已逾25年且有使用達40年以上,另有未將不斷電系統蓄電量檢測納入定期檢測項目等情」之調查案,於107年9月13日上午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暨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並決議函請經濟部能源局、臺北市政府等機關確實檢討改進,且教育部並應督促學校加強用電設備管理及強化預防火災措施。
監察委員方萬富、蔡培村、江明蒼表示,用戶用電設備新設裝置後,使用一段期間,會因受到電氣、熱、機械、環境等因素,使設備或配線絕緣劣化,使用者或維護者倘未定期維護檢驗,即未事先預防時,設備或配線就會發生故障而引起事故停電或引起火災或感電,導致生命或財物之損失。故不管是低壓住宅用戶、低壓非住宅用戶或工業用戶、高壓以上用戶均應實施用電設備定期檢驗,以確保用戶用電安全。又,我國對於低壓(600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與特高壓(22,800伏特以上)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為加強其用電安全,更規範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本院為瞭解「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立體育大學變電站於105年5月18日發生火災,該部調查截至105年底止,計有國立臺北大學等校之用電設備老舊,易引起火災」,因審計部所指用電設備老舊之大學校院位於臺北市居多,且臺北市又為我國首善之區,故以臺北市內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為調查範圍,調查其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維護情形。
監委指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電力設備之用電檢測,攸關公眾安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落實用電場所之管理,經濟部所建置「全國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然該系統未與時俱進,無法搜尋未定期檢測或顯示檢測不合格者之最新改善狀態,允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地方主管機關之意見,強化系統功能,俾利用電場所定期檢驗業務之順遂。
監委表示,鑑於國立體育大學變電站發生火災,本院關心學校用電安全,因人力、物力考量,以臺北市境內學校為調查範圍,發現臺北市各級學校用電設備普遍未依規定定期檢驗,惟臺北市政府未通知其限期改善,亦未請檢驗不合格者回報改善情形,或與台電公司橫向勾稽檢測維護情形,致未能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落實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宜檢討改進。另為落實用電安全預防管理,經濟部能源局亦宜督促其他縣市政府落實維護用電安全之管理機制。
監委指出,有關用電場所之定期檢測,雖與台電公司用電裝置之檢驗(查對)固有不同,然確保用電安全之目的,則無二致,經濟部允宜研議整合「全國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登記管理資訊系統」與台電公司用電裝置檢驗系統,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台電公司得以預防管理思維,及早發現潛在設備故障之風險,確保用電安全。
監委指出,電子式或數位式電驛工作電源,採直流電源供應者應定期檢測蓄電池組蓄電量,採電容跳脫者亦應記錄其電量,乃理之當然,惟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附表二「高壓保護電驛檢測紀錄表」(D表)迄無相關規範,經濟部允宜參考「國立體大105年5月18日變電站因保護電驛之直流電源故障,故障電流無法有效隔離,肇致火災事件擴大」之經驗,妥予檢討。
監委指出,台電公司因用電戶之用電性質不一,且建築結構不同,對於全國各級學校雖未訂有用電設備使用年限汰換之規範,然學校若未能做好用電設備之維護檢驗工作,再加上使用老舊用電設備,實易引起火災,教育部允宜督促全國各級學校記取國立體育大學105年5月18日變電站火災之教訓,加強用電設備管理及強化預防火災措施,以確保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