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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金德公職任內違法兼職9月18日被彈劾,監察委員仉桂美、李月德提出說明以正視聽

  • 日期:107-09-19

被彈劾人陳金德所稱之有無實際經營及收取報酬等問題,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論據,亦即,公務員所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只要有實際營業之事實,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本案被彈劾人經營「白馬花園屋」並擔任負責人,經調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被彈劾人於該等年度之個人所得確有源自該商號之營利所得;至於被彈劾人經營「長安文創有限公司」部分,經調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102年2月份至103年10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除停業期間外,該公司均有銷售額之申報,明顯有營業之事實,其違失事證明確。
此外,被彈劾人主張:「考試院調查兼職人員情形,全台類似情節有1000多人,僅針對此案提出彈劾」乙節,早於104年間銓敘部為瞭解公務員兼職情形就提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認定標準表」,通函請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查報,本院自第5屆至今,亦已通過57件違法兼職之彈劾案。查本案於高雄市政府人事處104年7月3日轉請該府各機關查報時,因時任高雄市副市長之被彈劾人於104年7月14日以副市長室名義填寫為不違法的兼任態樣,以致於被彈劾人於當時未被發現兼職並未移送本院調查,此後因媒體披露,本院始於107年初立案調查,並查出上述之違法兼職行為,毫無媒體引述被彈劾人指稱之「針對性」可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言自明。況「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政府機關位居高位者,尤應為民表率,更不應差別對待。
本案違失事證明確,經提彈劾案件審查會採無記名投票,投票結果為13比0,全票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