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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政事務所背著屋主將屋頂僅小範圍破損之建物辦理「全部滅失」消滅登記,影響民眾權益,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並請內政部檢討相關制度

  • 日期:107-10-04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鬧區之一棟舊建築,僅因屋頂小範圍破損,即遭澎湖地政事務所背著屋主,於97年4月8日辦理建物「全部滅失」之消滅登記,顯對人民私有財產權毫無應有之尊重,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107)年10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督同澎湖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本案建物原是陳訴人許姓民眾及其他共20人共有之祖厝,長期來由陳訴人這一房使用,且建物實體僅有屋頂小範圍破損,然卻遭基地共有人其中一人於97年4月1日單獨「代位申請」建物「全部滅失」之消滅登記,澎湖地政事務所即於97年4月8日草率核准,直到陳訴人於101年10月間為修繕房屋而申請建物謄本,始發現上情。之後建物基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即過半數地主同意即可出售土地)於103年初將土地出售他人,陳訴人事後因而被新地主提告拆屋還地,並於106年7間敗訴確定。
王幼玲委員調查後發現,澎湖地政事務所整個辦理過程均未知會陳訴人等其他建物共有人,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異是以突襲方式辦理建物消滅登記,顯未尊重建物共有人之財產權;又澎湖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於辦理過程,既不照相存證,又未製作勘查紀錄及圖說,甚至依“申請人的意願”即認定本案建物為「全部滅失」,而沒有會同建管等單位一起認定該建物是否已達難以遮風避雨而不堪居住使用之「全部滅失」狀態,確有疏失。
王幼玲委員要求澎湖縣政府檢討改進,並請內政部檢討相關制度,以保障人民財產權。調查結果之重點如下: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1項有關建物滅失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或由地政機關「逕為辦理」消滅登記之規定,雖係為使地籍記載與實際情況相符而設,惟地政機關於辦理過程仍應知會並給予建物所有權人表達意見之機會,以示行政機關對人民私有財產權之尊重。本案澎湖地政事務所於97年4月1日受理馬公段○地號土地20餘位共有人中之1人單獨代位申請,即迅於同年4月8日將其地上僅頂蓋等範圍破損而部分實體仍存在之○建號建物完成「全部滅失」之消滅登記,核其辦理過程未知會各建物共有人並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異係以突襲方式辦理消滅登記,復以勘查過程草率又未製作勘查圖說,致引發爭議,均有違失;至於目前建物滅失之認定標準及上開「代位申請」、「逕為辦理」建物消滅登記之程序,相關法令制度仍有所不備,應請內政部妥予研處。
二、有關陳訴人主張應將本案馬公段○建號建物回復原登記狀態一節,鑑於該建物所坐落○地號土地業於103年間出售他人,嗣經繼受之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法院判決陳訴人拆屋還地,遞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陳訴人無法證明其具有本案建物之分管權利,以及本案建物早已多處滅失而難認符合民法所稱之不動產等由,乃認定陳訴人在未徵得土地共有人同意而擅自修建本案建物係屬無權占用本案土地,而駁回陳訴人之上訴,嗣該建物亦經拆除在案,從而本案建物目前尚乏回復原登記狀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