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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高鳳仙受理陳情,監院函請中選會3日內查復有無違法公告及發放選舉公報

  • 日期:107-11-16

「下一代幸福聯盟」及立委曾銘宗、吳志揚、賴士葆、黃昭順等人,於本(107)年11月15日到監察院,針對中央選舉委員會違反公民投票法,及拒不遵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重製或修正公民投票選舉公報,涉有違失情事,向監察院陳情,由值日監察委員高鳳仙依規定受理。
監察委員高鳳仙受理陳情後,鑑於公民投票及選舉日期在即,監察院於今日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日內就下列事項查復本院﹕
一、依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0月24日公告政府機關之意見書後,嗣於同年11月2日再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距離投票日僅21日,為何違反上開規定28日法定期間之規定?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1月7日107年度停字第88號裁定「本案於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且相對人不得將107年11月2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452號公告,登載於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有無對此裁定提起抗告?若有,何時抗告?具體抗告理由為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依此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不管有無抗告,均應執行上開裁定,不得將107年11月2日公告登載於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上。中選會已於11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為何違背上開裁定,執意將107年11月2日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上,並於近日陸續發放選舉公報給選舉人?是否影響公民投票之法律效果?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先違法逾期公告,再違反法院裁定將逾期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並發放給選舉人,是基於主任委員個人決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相關行政責任如何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