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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委員高鳳仙請監院函中選會2日內查復,公告之撤銷費用及相關責任

  • 日期:107-11-21

依中選會於107年11月19日查復監院之內容以及相關媒體報導,中選會之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公投案第9-15案行政院意見書)因違反公投法第17條,中選會不得將該公告登載選舉公報,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11月19日裁定確定在案。但中選會已將違法之107年11月2日共7個重行公告登載選舉公報並發放給選舉人,所以在接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後,於107年11月20日公告撤銷該7個重行公告,並於報紙、網路刊載其撤銷公告之訊息,並刊登107年10月24日共7個公告之公投案第9-15案行政院意見書內容。
值日批辦委員高鳳仙,請監院於107年11月21日再次函中選會,請於文到2日查復下列問題:
1. 中選會在11月9日收到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後,未經委員會議決議,由何人決定將違法公告登載選舉公報,並印製及發放選舉人?
2. 在報紙及網路登載撤銷公告之費用,共計多少?應如何支應?應由何人負最終賠償責任?
3. 中選會僅在媒體刊登關於7個公投案之撤銷公告及107年10月24日公告之行政院意見書內容,為何對於已經發放之選舉公報,卻未有任何「以紙本更正及送達選舉人」之作為?撤銷公告可以使紙本選舉公報上所記載之107年11月2日政府機關意見書失效嗎?如果可以,法律依據為何?
4. 依公投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違法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時,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無效之訴。依此規定,中選會辦理本件公投是否有違法而影響投票結果之虞?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可否依此規定提起公民投票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