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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傾力推動離岸風電,固值嘉許,然規劃場址容量分配法制作業未盡周延,躉購費率過高,裝置容量短期暴增,潛藏國產化及金融風險等情,監察院責成經濟部檢討改進,以維國家權益

  • 日期:107-12-07

經濟部為兌現蔡總統「非核家園」、「以綠代核」競選政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冀於114年達成綠能占比20%目標,並於107年1月18日依職權訂定並公布「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採「先遴選、後競價」方式快速增加離岸風電裝置容量,惟推動過程過於急遽,致法制作業欠周延,另未按遴選作業評分標準推派委員、躉購費率過高、國產化學習曲線建立不易等缺失,監察院於107年12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王美玉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家權益。
監察委員陳小紅、王美玉表示,經濟部為實踐蔡總統綠色能源政策,傾力推動離岸風電發展,公布107年躉購費率每度5.8498元(固定20年),雖具引資效果,惟未精準掌握近年風機大型化、施工技術成熟造成之電力平準化成本(LCOE)下降趨勢,復加規劃場址裝置容量5.5GW中,多數(69.7%,3.836GW)採遴選、少數(30.3%,1.664GW)採競價,且競價價格每度僅約2.5元,低於前述躉購費率約3.3元(實際價差,視購售電合約簽訂年度而定),大幅增加躉購期間(20年)之購電支出。
監察委員認為離岸風電遴選與競價價差每度約3.3元,經濟部稱係因要求獲遴選團隊落實產業之國產化所致,惟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99年起每年公告,國產化成本此前(107年遴選前)從未納入計算公式中,且工業局迄107年1月始公告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難謂躉購費率與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有具體關聯,所辯尚非可採。
調查報告另指出,經濟部以遴選方式分配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之容量,惟未按遴選項目(技術能力60%、財務能力40%)、細目及審查重點遴聘相關遴選委員,且其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政府機關(構)代表居多數,有過於強調主導推動政策之虞,反忽略離岸風力開發之技術、財務風險等節,顯未周延。
調查報告進一步揭露,經濟部為兌現蔡總統2025年非核家園政見,推動綠能占比20%政策目標,其中離岸風電部分,因太陽能用地有限,更加碼要求7家開發商於7年內完成16個風場(裝置容量5.5GW)之建置,縱政府曾補助核研所進行風機研究計畫,然成效有限,況離岸風電為國內首次推動,此速成之安排,對無裝備、無經驗之台船、中鋼及台電等國家隊暨有關廠商而言,實無助於其學習曲線之建立、人才培育及國產化政策經驗之累積,亦平添購電成本與金融風險,允宜檢討。
調查報告亦指出,經濟部於107年1月18日依職權訂定並發布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屬性,該部認定係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僅能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事項,惟該作業要點內容涉及投標廠商之權利義務與行政機關公權力之行使而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僅與行政規則之法定定義有悖,且離岸風電之建置發展及後續購電需投入數千億以上之經費,影響國家財政及全體納稅人權益甚鉅,屬「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753號解釋意旨,仍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否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適法性疑義。
調查報告最後指出,經濟部要求獲選申請人提出「具體產業關聯方案」,並納入契約書乙方「承諾事項」,輔以工業局「意見函」、扣減履約保證金、解除契約等配套,始核發「電業籌設許可」,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之用心固值嘉許,惟獲選申請人多數為外商,各有其產業原供應鏈,未來以國產化品質不符需求等理由推諉其承諾之可能性難以排除,我方縱得以扣減保證金方式因應,然保證金僅占其投資總額10%,扣減易生履約爭議,在限時(114年)完成目標裝置容量之政策下,恐不利國產化政策之推動,經濟部允宜步步為營,審慎因應,俾真正體現離岸風電國產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