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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1年12萬餘件(占訴訟案件58.41%),多數被處刑者沒有任何答辯機會,為減輕法官負擔而剝奪被告正式審判權利,有違憲之虞,監委高鳳仙提案請司法院修法

  • 日期:107-12-12

有關「據訴,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之規定與司法實務之運作,嚴重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刑事訴訟法上聽審請求權,肇致人民司法救濟權受損,陳請本院依法聲請釋憲,以保障人民權利。究現行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係採書面審理,然未經開庭程序即為裁判,是否剝奪被告享有接受法院公開審判、言詞辯論、與證人對質及交互詰問等之訴訟權利?有無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檢察官未取得被告同意即逕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否有濫用簡易程序之疑慮?且在未取得被告同意下,被告不服判決結果必然提起上訴,則簡易程序是否能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12)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並籲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如司法院認無修法必要或遲未修法,監察院將斟酌聲請釋憲。
高鳳仙表示,本案是因銓盛法律事務所陳情而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後發現,我國自24年1月1日引進德國及日本的簡易程序,司法院為減輕法院負擔,數度修法將「處刑命令」改為「簡易判決」並逐漸放寬適用範圍,法院只要有被告自白或認為現存證據足以定罪就可以簡易判決科處刑,所以地方法院刑事簡易程序案件逐年增多,106年度高達127,790件(占訴訟案件58.41%),提起上訴8,695.5件(占簡易判決件數7.08%),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提出適用過於寬廣、混亂審級制度、救濟制度失當等批評。
高鳳仙說,多數被告未獲答辯機會即遭法院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對處刑不服不能聲請正式審判,喪失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之權利,形同減少一個審級利益,未符憲法第8條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司法院宜研議修正法令,仿德日立法例,使被告於處刑後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或聲請正式審判時,法院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以保護被告之審級權益。
高鳳仙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於79年8月3日修正時,創設獨有之「法官逕行轉換簡易程序」制度,其後數度修正逐步放寬其要件,只要被告曾經在審判中或審判外自白犯罪,法官可以不須經被告及檢察官同意,不須訊問被告,逕行將通常程序案件變更為簡易程序,以書面審理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法院逕行轉換簡易程序案件逐年增加,106年高達2萬574件(占簡易案件終結件數16.75%),遭致不當限縮及剝奪被告通常程序之訴訟權、侵害被告之程序參與權及訴訟防禦權、為減輕法官負擔逕行剝奪被告正式審判權利、為訴訟經濟目的而侵害被告訴訟權等批評,有違反憲法第8條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虞。司法院宜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使法官逕行轉換簡易程序,以「審判中」自白犯罪為要件,且須得被告及檢察官同意,並踐行訊問被告程序,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