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之侯寬仁檢察官因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事後卻遭行政懲處,有無政治力不當介入等情乙案,歷經近9個月之蒐證,陸續約詢臺高檢檢察官侯寬仁、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李貞慧、最高檢檢察官郭文東、蔡瑞宗、法務部前政務次長陳守煌,另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亦於99年11月14日提供本院書面說明,全案業調查竣事,調查報告於今(12)日經司法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陳師孟委員指出,人事懲處案件有無「秋後算帳」情節,本即難以從既存事證查明;本案雖綜整出侯寬仁檢察官於99年間遭行政懲處案之四大疑點,但因正副總統並非屬本院監察職權行使之對象,且本案又不以追究案關人員行政責失為目的(否則不啻重蹈本案覆轍);乃本於對「真相」負責之態度,將本案來龍去脈理清並公布,俾供國人與歷史公斷。
陳師孟委員調查意見所指出之侯寬仁懲處案4大疑點如下(詳細報告內容可到監察院官網查詢、下載):
一、疑點一:法務部於99年1月26日收到總統馬英九親批要求王清峰部長「一閱並說明」之剪報後,對查究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其市長特別費案行政違失一節,前後態度丕變。
二、疑點二:本案臺高檢考績會經審議後,原係作成對侯寬仁「不予議處」之決議,惟該決議嗣復迭經該署檢察長提起復議、法務部要求再予查明,及嗣更另以一舉羅列3案之方式,再度去函臺高檢要求懲處等節,致該署於99年3月5日至8月17日前後僅約5個半月之期間,即就侯案密集進行了多達5次之考績會審議,終作成對侯寬仁「發命令使之注意」處分之決議,明顯逸出行政究責之常態。
三、疑點三:本件臺高檢考績會既對馬英九特別費筆錄案,決議予以「發命令使之注意」之處分;惟該懲處案嗣迭經法務部檢察司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層層修改,最終仍作成相對於他案較重之懲處,遭申誡一次。本件除無會議討論過程之紀錄外,案關人員多以不復記憶為辭,致難以窺知系爭懲度衡酌或調整之理由。
四、疑點四:本案馬英九於97年5月20日就任第12任總統後,侯寬仁檢察官該年度之考績即考列乙等;嗣99年間馬總統以陳長文律師之讀者投書剪報,要求法務部長「一閱並說明」,侯寬仁當年度雖曾另獲記1大功之獎勵,年度考績卻再次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