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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科技技轉與利衝迴避 待積極釐清與落實

  • 日期:107-12-22

監察院今(22)日巡察行政院,仉桂美委員代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大學及研究機構之生醫科技技轉與利衝迴避問題」之議題發言及提問:
政府為強化研究成果商業化及產學合作,陸續鬆綁相關法令,而學研機構透過政府補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因考量學研機構之公共性,自應不純為個人利益。「生物技術」曾列為「兩兆雙星」計畫之雙星之一,「生醫產業」更為下世代主要成長之驅動產業,然而政府對於生醫科技研究成果之技轉及其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問題,卻未積極檢視並釐清。
仉委員表示,近年來,國內生物技術之技轉及育成蓬勃發展,但卻陸續發生「陳垣崇事件」及「翁啟惠事件」等事件,凸顯了研究人員與營利公司間存在利益關係、或是相關技術移轉出現利益衝突等問題,非但影響國內生醫研究人員研究成果技術轉移之意願,甚至造成研究人員可能誤觸刑法之界線。政府於大幅鬆綁法令限制後,卻對於技轉實務上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問題,未積極進行實證調查及檢視,致使學研機構對於相關利衝迴避之疑義,未能獲得有效釐清。
仉委員指出,行政院修訂之「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學研機構需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惟其係以「自我申報揭露」與「機構自律審查」為主要管理手段,若研發人刻意隱瞞,揭露不實或不全,技轉單位難以查核,相關規範形同虛設。例如中研院前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中研院相關單位卻一無所悉。究各學研機構自訂之管理規範有無瑕疵、對於隱瞞情事如何查核等,行政院應督促相關部會落實執行。
仉委員進一步指出,英、日等國均設有獨立之技轉組織,以協助產學研界研發及技轉,然國內學研機構技轉單位之編制、架構、資源及專業能力,尚有不足,恐難以協助學校將研發成果進行有效管理及運用。
會中,仉委員亦提出下列實務上問題就教行政院暨相關部會:
一、當事人、關係人與承接技術之廠商間是否有將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廠商使用如何認定?投資、持股與經營商業如何區分?
二、研究人員參與事業籌設或為廠商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可否同時在學研機構任教或任職?法令容許同一研究人員具備兩項「專任職務」?
三、研究人員可否擔任廠商之獨立董事?
四、技轉案件當事人與關係人與承接技術之廠商間若有產學合作、技術授權、顧問/輔導、兼職/任職/借調等財產或非財產等利益,是否僅需申報?或需應迴避?
五、涉及或不涉及人體試驗之技術移轉,在自我申報揭露及迴避之規範上有無不同?
仉桂美委員強調,生醫產業為資金密集、技術密集、專業密集之產業,然目前仍遭遇「學研界對專利智財保護尚未週全」及「基礎研究未能相當程度產業化/商品化」等困難,有賴行政院督促所屬部會盤點問題、落實「自我申報揭露」及「機構自律審查」等法令規範,並協助學研機構之技轉單位解決編制、架構、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
行政院回應:科技部長陳良基表示,科學技術基本法放寬後其相關子法皆已於今(107)年陸續修訂,內容對於利衝迴避均有明文規定,若相關人員不主動揭露,一定會依法追究。未來科技部在與各學研機構訪談時,將深入了解實務面的困難,盡量減少法治與實務面之灰色地帶,讓研究人員清楚相關規定。教育部葉俊榮部長也表示,為讓大學研究能量發揮及落實法規,將會與科技部整合及努力共同解決問題。
未盡之處,將以書面資料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