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蔡崇義委員代表就「監獄受刑人(含收容人)服刑期間之醫療問題」議題作以下發言:

  • 日期:107-12-22

受刑人除法令規定限制其自由外,應保有一般正常基本人權。其中健康權屬於基本人權之一種,包括人民健康照護及醫療保健等基本權等;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本院自第4屆以來,即非常關切「監獄受刑人(含收容人)服刑期間之醫療問題」,本院之調查,促使行政院研提「強化改善矯正機關醫療狀況,提升監獄醫療品質及收容人醫療人權」,推動法務部矯正署自102年1月1日將受刑人納入全民健保適用範疇,使其享有和一般民眾相同之健保醫療診治,已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人權。
然而,本院調查後發現,雖然監所矯正工作不斷革新與進步,但是醫療人權仍然是最脆弱一環,受限於機關特性、組織結構、醫事人力編制、 相關矯正法規與醫事法規、資源配置及國家整體醫療資源不足等種種因素,其所呈現的現象為醫療資源不足、醫療品質欠佳、醫療資源浪費、治療成效遭社會大眾強烈質疑。先將相關問題及亟待改善事項臚列如下:
一、行政院允應正視矯正機關醫療人力及素質未盡充足之困境,並應監督、輔導協助解決,以減少監所醫療糾紛事件,進而提升收容人醫療人權。
二、法務部設置之醫療專區,應有效進行資源整合。
三、各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罹患重病時之醫療處置作為,不容輕忽怠慢。
四、觀察勒戒與戒治不同於一般之矯正,係屬醫療行為,從醫療或人權保障角度,均應立即設法由附設於矯正機關之現況改正為分設,惟迄未見法務部之具體改善措施。
五、建請衛生福利部責成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法定期督導、輔導及查核轄內矯正機關之醫療衛生及傳染病防治業務,並據現階段矯正機關醫療需求協調相關醫療機構協助改善。
六、建請法務部協請衛福部共同建構聯繫平台,引進醫療資源協助監所,並完備收容人疾病資料庫。
目前監所對於收容人疾病之醫療,仍囿於醫療設備與人力之不足,至無法提升品質。故應以監所需與衛生主關機關協調,增加各地區公立醫院醫師員額,各監所均有其負責醫療之醫院,以建立監所完整之醫療防護體系為當前最重要的問題。本院亦鑒於監獄及看守所之醫療缺失,影響收容人權益甚大,故立案調查後,促使矯正署與健保署共同訂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為使收容人戒護外醫合理化。健保署也在103年1月23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收容人如有因經濟困難而不願就醫之情形,各矯正機關業已協助其轉介社會資源協助繳納,或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供醫療補助,俾其順利使用健保醫療。而衛福部也已督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每半年查核各監所藥品與衛材之庫存管理情形,並督考矯正機關醫療衛生業務,力求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但是否具有一定成效,則仍待後續追蹤。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就監所醫療人力及素質問題,提出回應如下:
一、二代健保之後,監所已有合作醫療機構,之後繼續調查予以調整。
二、中區醫療專區,目前暫時置於培德為權宜之計,將與衛福部合作,繼續尋找適當醫療專區。
三、受刑人死亡個案表達遺憾,將就所內醫療及戒護就醫併行改進。
四、毒品觀察戒護,矯正署配合衛福部辦理。
五、法務部配合衛福部合作建立平台,使受刑人受到合理醫療。
最後行政院施副院長代表行政院綜合答覆有關受刑人醫療問題,請法務部、教育部繼續檢討改善,使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受到完善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