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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王美玉針對司法少年處置不當,呼籲政府打破門戶高牆,不要讓司法兒少淪為人球

  • 日期:107-12-22

監察院王美玉委員於今(22)日巡察行政院時,代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發言,呼籲政府對於司法少年之處置,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之最佳利益,並採取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完備安置機構之設立執行、加強監督機關之查核管理、整合相關部會之各項資源,建構妥適之社會安全網,俾以維護司法少年之基本權益。
王美玉委員針對當前司法少年處置之四大面向,提出詢問,期望政府審慎面對並妥善檢討解決:
一、社會安全網一再漏接:據統計資料顯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戶數及人數均逐年增加,且教育程度偏低、單親比率高,使得他們的生活條件更增艱困,而高風險家庭及兒少保護案件數也逐年增加,每年至少超過10萬名兒少生活在困境中,但兒童少年犯罪案件未隨著少子女化現象而減少。凸顯社會安全網一再破洞,兒童少年的照顧一再被漏接。
二、安置機構挑選個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的規定,情節較輕者將被裁送至安置機構進行輔導。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指出,福利機構內之性侵害通報件數逐年增加,以「南投某安置機構爆發性侵害案件」為例,因南投縣政府漠視對機構督導查核,103年至106年3月間共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等重大違失,南投縣政府曾2度向衛生福利部提出協助請求,衛生福利部卻僅公文往返未見檢討,法務部也不清楚司法兒少的安置,社政、司法機關互踢皮球。
三、「少年觀護所」形同「少年看守所」:當少年一旦涉犯司法案件,亦可能被裁定入少年觀護所短暫收容。而我國現行少年觀護所由戒護人員為管教主體,大部分設在成人監所中,專業資源匱乏,「少年觀護所」實際上就是「少年看守所」,完全失去專業輔導的功能,少年觀護所實不利於少年的成長。
四、 少年輔育院改制學校不能等:87年施行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條規定:「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6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桃園及彰化兩所少年輔育院,原預計於92年7月成為矯正學校,惟法務部陳定南前部長以中央財政困難為由核定暫緩。97年6月,法務部亦考量:「政府舉債壓力沉重,財政預算規模逐年縮減」、「矯正學校每位學生花費成本高於少輔院學生約28萬2000元」、「矯正學校與少輔院之出院學生再犯率未有顯著差異」等因素,決定採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矯正學校雙軌制,致該2所少年輔育院迄今未能改制。
王美玉委員認為,行政院應督導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教育部,打破門戶高牆,通盤檢討少年安置機構的執行內容與輔導方法,並與司法院就少年安置機構之分類、床位配置、專業知能、安置費用及照顧人力比等,研擬解決對策,不要讓司法少年成為人球。有關少年觀護所之定位,則應以教育專業為主,期待法務部、教育部及司法院等機關能整合相關資源,並密切溝通協調處理。至於少年輔育院之改制,因少年犯可塑性高,與成年犯不同,需要特別保護及對待,不能單憑成本及少年再犯率作為考量,實應儘速改制為矯正學校或其他符合感化教育內涵之另類教育特色體制。
王美玉委員最後強調,司法少年也是國家的少年,政府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給予特別的保護與協助,確保其能獲得其他替代方式的照顧,並挹注專業教育及輔導的資源,避免讓今日少年犯成為明日成年犯。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針對王委員所提司法少年受虐問題深表遺憾,將與衛福、教育等部門共同努力,並就「南投某安置機構」所生弊端檢討改善。其次,就少觀所增加特教老師與資源,盡最大努力改進,要以教育為主,聘請特教老師進入,避免少年犯增加。
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針對社會安全網進一步說明,已於今年通過相關計畫,以107-109年3年61億元經費回應王委員提問,有經費也要建立系統。另,有關社福人力不足,亦計畫3年時間逐年增加,並為相關系統改善,以跨部會聯繫並依各部門分工進行改善。
教育部葉俊榮部長就司法兒少困難,表示應就醫療、教育、社福由教育、法務、衛福三個部會主動努力合作。教育部透過特教系統,亦不會侷限於學校為範圍,各相關部門一起面對,讓司法兒少受到專業的照顧。
最後行政院施副院長代表行政院綜合答覆有關司法兒少處置問題,請法務部、教育部持續加強推動少輔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結合教育部特教等各項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