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巨輪協會行動不便者共居之鐵皮屋險被拆除,監院請新北市政府加強溝通並兼顧人權保障與居住安全,尊重所有協會成員個人意願及生活自主決定權,協尋適當住所

  • 日期:107-12-29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新巨輪服務協會共有18位輪椅使用者共同居住在協會租用的房舍,今(107)年初遭人檢舉『鐵皮屋內違法居住』,將遭拆除等情案」,監察院審查通過監委王幼玲、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調查意見將函請新北市政府、內政部及衛福部確實檢討改進。
王幼玲及高涌誠指出,新巨輪協會成員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兒少等社會弱勢,他們有在社區共居互助的生活需求。在居住的安排,需要考慮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社區融入與自立生活之規定,同時回應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適足居住權有關的第4一般性意見的規範,須讓處境不利的團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當住房的資源。特別是如老年人、兒童、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的優先考慮,並且考慮便利就業選擇。
調查報告指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查知新巨輪協會居所係以鐵皮搭建,內部隔間又係以易燃木材質施作,潛藏火災高風險性,且現場供多名行動不便人士居住使用,倘發生火災,易發生逃生不及之情形,因此提報該府拆除大隊納入該市「107年度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拆除計畫」,優先拆除。該府拆除大隊與協會多次溝通協調拆除時間,原訂於107年5月18日進場拆除室內木隔間。嗣於107年5月14日,該府獲悉協會尚未覓妥成員安全居住環境致未完成搬遷,為維護公共安全,該府消防局除列管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外,另針對該協會用火用電安全執行加強輔導後,決定暫緩拆除迄今。
另外,新北市政府考量該協會成員多為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兒少等社會弱勢,該府社會局曾調配「板橋長安居」供該協會評估作為臨時居所。惟該協會以成員不願被安置、安置地點過遠、需負擔租金,並希政府協助其取得合法、合適之土地,供其建造房舍組成共生家園,以保有自立生活模式等情,新北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 規定,於不違反「安全生活模式」原則下,尊重所有協會成員個人意願及生活自主決定權。然考量該居所潛藏火災高風險性,該府仍應持續加強溝通協助尋覓其他適當住居,俾利兼顧人權保障與居住安全。
新巨輪的成員表示成員在外租屋困難,但是不願接受機構安置,希望能另覓合適場地維持既有「共居」模式,期望未來住所需近捷運站交通便利,且居住場所需有無障礙設施及環境。協會訴求希協助其成員取得合法、合適之土地,供該協會建造房舍組成共生家園,新北市政府盤點所轄符合條件且無規劃用途者,並無符合條件之合適土地,相關土地之取得確實不易,自力造屋亦非屬易事。
王幼玲及高涌誠在調查中指出,新巨輪協會原表示林口社宅不符合該協會之期望,惟新北市政府最近與該協會討論,協會似已重新評估入住林口社宅之可行性。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計於108年2月辦理林口社宅案之非營利私法人入住公開徵選作業,由需求單位依徵選辦法提出申請企劃及營運計畫書,並由徵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等事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及妥適處理新巨輪協會之居住生活安排,新北市政府允宜儘速洽詢該協會入住林口社宅之意願,及協助該協會於有意願入住時所應提出之徵選企劃及營運計畫書等撰寫事宜。
王幼玲及高涌誠又說,衛福部現階段對於身心障礙者所推動辦理之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方案,僅限於「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並非針對「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進行全面性規劃。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與有效融合社區,該部洵應積極檢討改善,以協助其居住於一般社區並積極參與社區,落實國際人權公約。
王幼玲及高涌誠說,林口社宅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優先戶計有750戶,而提供非營利私法人租用者約有400戶,面對如此大量之人口遷移所伴隨而來的相關福利與服務需求,衛福部允應督促並協助新北市政府妥為因應及提出配套措施,以建構完善且具可近性的服務輸送及支持體系,俾提供即時且必要之服務與協助。
另從新巨輪的案例顯示,社會福利及住宅法相關的法規未對身心障礙者、老人、街友、婦女、兒童少年及一般健康民眾多元族群共居的型態有所規劃設計,因應多元居住需求,內政部應未雨綢繆,規劃不同的住宅模式,使居住者皆能共享適宜之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