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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工會自106年10月12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起至108年2月8日正式罷工歷時1年4個月,相關機關未妥適處理工時等問題,監察院請交通部、勞動部切實檢討改進,落實勞資爭議時之雙贏機制

  • 日期:108-04-09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之華航分會與長榮分會,前因勞資糾紛發動並取得合法之罷工權,並於今年農曆新年期間發生華航機師罷工行動,究機師有無超時過勞工作等問題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所提調查報告。
監委仉桂美表示,交通部對於機師工會與華航、長榮2家航空公司間,因「保障飛安、改善過勞」等訴求多次勞資爭議協商不成、醞釀罷工時,未即時以我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主管機關立場介入,積極促進勞資雙方自主協商,迫使工會在無法與資方實質有效協商情形下,選擇於農曆春節期間發動實際罷工,造成民生重大影響,請交通部檢討改進。
監委強調,交通部明知其飛航監理之法規命令「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與法律位階較高之「勞動基準法」在工作與休息時間等規定之競合與矛盾卻無積極協商與調整作為,致無法預控勞資爭議風險與避免擴大。交通部如認民航運輸業特殊產業性無法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提供專業意見,會同勞動部妥予研議並謀解決之道。
監委指出,勞動部於資方以「職業工會不存在罷工權」、「調解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等企圖使對方之爭議行為陷於不可能之主張時,未以主管機關專業即刻澄清並提醒資方,最終激化為實質罷工;又罷工期間,勞動部亦未發揮專業把關、協商潤滑的角色,致勞資雙方拉鋸,持續影響消費者權益,歷時7天、4次座談會議始達成共識,請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委並補充,未來政府機關應以本案為例,建立對於國營、泛公股企業發生勞資爭議時之處理慣例,俾利勞資雙方進行平等、合理、有效的協商,以降低後續發動爭議行為而影響公眾生活之程度。另華航機師罷工,由於事發突然且時值農曆新年為國人出國旅遊之高峰期,嚴重影響旅客權益,社會輿論及相關機關、團體迭有呼籲應建立罷工預告期之制度,但亦有持反對意見者,請行政院督促勞動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盤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