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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某國小教師長期將1年級學生於午休時間隔離至教室半戶外陽台午睡」之體罰事件,顯示我國對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及教育基本法「零體罰」法定要求未能落實之問題,亟待解決

  • 日期:108-04-15

新北市某國小教師於103學年度擔任1年級導師時,於午休時間將學童隔離至教室附屬半戶外陽台午睡,時間約達一年,並曾命學生以跪地方式用抹布拖地板10圈、摀嘴站在講台罰站等方式進行管教,經家長多方投訴,事件才曝光。該名學童至馬偕醫院精神內科就診,醫院開立乙種診斷證明書載以「患者目前有入睡困難,白天容易哭泣,較容易腹痛,夜間時有噩夢,排斥與害怕過去的導師,3月10日至今無法上學,推測患者的精神疾患與過去導師的處罰相關…」,但教師在事件後,仍不斷堅持自身管教方式之正當性,引發爭議。
為釐清案情及校園體罰事件涉及之制度性問題,監委田秋堇去(107)年接獲陳情後立案調查。經檢視全案學校與新北市政府相關卷證,諮詢國內教育與法律學者意見後,完成調查報告,並於108年4月11日監察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通過。
田委員表示,新北市這名國小教師以班上A生午休有時無法入睡可能影響其他學生為由,將A生長期隔離至陽台午休,隔離期間甚至包括冬季,雖教師主張低年級學生每週只有1天是全天上課,隔離處罰次數不多,但將近一年時間,學生蓋著外套、蜷曲在椅子上獨自於陽台午休的情況,想來令人心痛。此外,由於午休時長期遭到隔離,該生於同儕中被標籤化,他曾主動想回教室午休,竟被同學要求到陽台,說那才是他午休的地方…隔年3月A生家長參加學校家長日,教師在會議上公開說明,初次得知孩子被教師以這樣的方式管教多時,因此家長感覺震驚、憤怒,事後自行到教室拍照蒐證,才令這事件曝光。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與社會局接獲家長投訴後,依規定將事件交由學校進行調查處理。校方於約詢時表示,學校的專業在「教學」,不在「調查」,由於忽略了陽台安全性與管教方式標記性等重要爭點的調查,導致「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該師申訴有理後而撤銷申誡,該名教師因此更主張自己沒有過錯、認為沒有必要接受正向管教輔導,導致學校相當困擾。
依目前的法規,事發之時即由學校組成調查、審議的組織,除了欠缺調查專業的問題外,教師之間天天見面,基於多年同事情誼,易有左右為難之困擾,即使極力公正處事,外界仍易質疑其難以做出客觀之課責決定。因此,本案諮詢專家學者表示,事發之時學校只做事實蒐集,不要介入事件性質認定是否為管教或體罰,以免造成同儕困擾又遭外界質疑。
此外,根據家長投訴,對於學校內部調查與審議教師的程序,皆無參與及異議的機會,甚至連何時開會都不知道,實在有求助無門之感。此機制設計嚴重不利維護民眾對於教育界的信心,亦與教育基本法中賦予父母參與及協助實現教育之目的未相吻合,主管機關應進行務實之檢討修正。
田委員認為,此調查案有如切片檢查,凸顯整個體罰事件的處理機制,由於一開始即無外部專業力量的協助,讓學校、老師、家長、學生…,陷入冗長而痛苦的拉鋸爭議,歷時三年,方以一支申誡而結案。調查報告中亦肯定新北市政府面對該教師兩次申訴成功,堅持採維護教育專業的立場、主動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會」提起再申訴,終予該教師一次「申誡」懲處。但整起事件耗時多年,牽動許多制度面不足之處,應如何修正相關法令及機制,實在是各界應嚴肅面對與思考的。
調查過程中,本案諮詢學者專家意見指明,我國相關法規規定,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須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方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教師法第14條參照),其法理等同於「容許教師對學生進行『輕微之侵害』」,與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實有牴觸。公約要求國家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等措施,保護兒童於受他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公約第19條參照),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係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公約第28條參照)。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至今已5年,為了確保我國兒童人權,教育相關單位實應深入檢視我國教育相關法規及制度,檢討其不符國際兒童權利公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