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新章自民國(下同)99年4月8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自103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16日擔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於11月1日升任副縣長),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之榮亮公司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其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本身業務無關之行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3)日審查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以13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據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顏新章之違失情節分別如下:
一、 被彈劾人於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期間,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之榮亮公司(如附表)一方面介紹林○○高價購買,一方面遊說梁○○低價出售花蓮縣○○鄉○○段○○○地號等○○筆農地,而於99年12月22日在花蓮縣政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向梁○○及其家族成員以新臺幣(下同)10億5,500萬元購買後,「同日」再由榮亮公司售予林○○15億2,120萬元(依契約計算兩者價差應為4億6,620萬元,惟法院認定林○○實際支付金額為11億5,600萬元),使該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嗣後因梁○○父子察覺出售農地時,受被彈劾人蒙蔽(即林○○可以較高價格購買之事實)或憚於情勢而廉價出售,憤恨不平,提出告訴及告發。被彈劾人身為高階公務員,卻假借其權勢,於公務機關替榮亮公司買賣土地,賺取暴利,殊不足取。
二、 另被彈劾人擔任消防局局長期間,亦於100年8月24日上班時間(9時45分)不假外出至銀行協助榮亮公司(鮑○○)存入現金1筆,金額200萬元。花蓮縣政府員工,多次利用上班時間為榮亮公司存、提款,涉有行政責任。自98年12月20日傅崐萁縣長就職後,於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公司、鮑○○存、提款計22筆、未請假逕自外出存、提款計81筆,共計103筆(另8筆係於午休時間辦理),總存、提金額為3億1,542萬7,633元。該等存、提款行為係屬與本身業務無關之行為。
三、 被彈劾人於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與梁○○洽談爭取仲介系爭遊憩用地之授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上開被彈劾人所為,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