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彰化縣伸港鄉鄉長曾煥彰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於105年利用伸港鄉公所辦理「彰化縣伸港鄉第一公墓第三納骨堂納骨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下稱納骨櫃設計監造案)及「彰化縣伸港鄉第一公墓第三納骨堂納骨櫃新建工程」(下稱納骨櫃新建工程案)之機會,勾選廠商提供之名單擔任外聘評選委員,並暗示不知情之內聘委員,讓內定廠商順利得標,事後收取巨額回扣新臺幣(下同)828萬8,000元;另於「106年日本東京環保衛生業務觀摩考察」案中,洩漏招標應秘密之資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21)日審查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以10:0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被彈劾人於103年12月25日接任彰化縣伸港鄉鄉長前,該鄉第一公墓第三納骨堂之建築物主體工程已在前任鄉長規劃下興建,建築物主體已興建至一半以上(內含地下1樓及地上1樓設置骨灰箱),而上開工程由○○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謝○○)規劃設計監造。被彈劾人於選上鄉長時,有部分鄉民反映第三納骨堂內各樓層(即地下1樓到地上6樓)之納骨櫃應一併完成,以避免日後2次施工驚擾到已經安置之祖先安寧,被彈劾人遂於103年12月25日上任後不久,與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共同謀議以此機會牟利,將原地下1樓及地上1樓骨灰箱設置之契約內容刪減,另案編列5,000萬元預算辦理第三納骨堂納骨櫃設計監造及新建工程,商議由林○○透過知情之白手套王○○尋覓願意配合交付回扣之廠商○○公司(實際負責人邱○○)及謝○○建築師,邱、謝兩人允諾願以納骨櫃工程及設計監造案決標金額30%、15%作為被彈劾人協助得標之對價。嗣後納骨櫃設計監造案及納骨櫃新建工程案均以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白手套王○○於兩案公告招標前,分別私下交付外聘委員建議名冊供謝○○及邱○○勾選,再交被彈劾人核定;另被彈劾人亦暗示不知情之內聘委員,讓內定廠商順利得標,事後分別收取回扣賄賂現金28萬8,000元及800萬元,總計828萬8,000元。
另伸港鄉公所於106年6月20日公告招標辦理「106年日本東京環保衛生業務觀摩考察」案,於106年6月9日前某日,○○旅行社業務經理許○○向被彈劾人詢問公所何時辦理出國考察行程時,被彈劾人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予廠商知悉,竟向許○○透露公所清潔隊將於106年7月23日至7月27日前往日本東京考察,要求許○○提供規劃予以參考。許○○聞訊後於106年6月9日完成「東京森呼吸~輕井澤.聖保羅教堂.OUTLET.小江戶川越.台場.明治神宮.溫泉5日」之考察行程規劃,於同日提供予被彈劾人參考。伸港鄉公所參考該規劃後公告招標,106年7月12日開標,使○○旅行社順利取得該標案。
上開被彈劾人所為,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收取巨額回扣,洩漏招標應秘密之資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