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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轉投資事業官股持股比率最高卻未掌握實際經營權之公股權益應積極維護

  • 日期:109-12-28

監察院今(28)日巡察行政院,監察委員施錦芳代表該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就「政府轉投資事業官股持股比率最高卻未掌握實際經營權,如何維護公股權益」議題,發言表示:政府投資事業經營自有其政策目的,公私合營事業績效之良窳,關乎國家資金運用效益與公股權益,對政府轉投資事業官股持股比率最高者,行政院暨所屬應積極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並實際參與事業經營或重大決策,不應以政府資本未超過50%規避國會之監督。

施委員表示,國營事業可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政府相關法規加以規範,而政府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部分則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等法規拘束。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截至107年3月底,公股投資比率最高,卻未指派董事長之民營事業有30家,另依據審計部106年公布截至105年底中央政府投資157家民營事業,金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6,502億餘元,其中派任公股負責人者僅42家,未派任者有115家投資金額達4,274億元。

案經本院針對各部會及所屬為最大股東轉投資因故未能實質掌握經營權,總投資金額近378億元之23家公私合營事業進行調查發現:截至108年底,經濟部主管加工基金與該部所屬台糖公司,以行政院90年8月28日函示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董事長為由,積極規劃爭取台絲公司(持股45.24%)、越台糖業公司(40%)董事長職位;另中油公司為提運購自卡達之液化天然氣(LNG)轉投資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近28億元(45%),每年中油公司需支付船舶運輸費用約20億元,為期25年,且為唯一客戶,卻與日商股東輪流派任董事長,更未積極為國家實質培育LNG船舶相關管理、技術之專業人才;另部分機關(構)未訂有公股代表之遴派、考核規範及部分機關考核公股代表流於形式等缺失,均有待檢討改進。

最後,施委員提及,公私合營事業之營運、財務及政府投資相關資訊除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允應適度揭露,俾讓公眾參與政府管理公股股權績效之監督。

行政院蘇院長感謝施錦芳委員指教,並責成經濟部等有關部會,確實掌握政府轉投資事業官股持股比率最高卻未掌握實際經營權之公司,表列處理方式及提出合理解決方案,以確實維護公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