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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近日媒體報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定位問題,本院之澄清

  • 日期:109-12-31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定位問題,本院澄清如下:
 
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符合廣義機關,具獨立性,向為本院主張,迄今未曾經變更,並無矮化之虞
 本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定有組織法並明定員額及專屬職權,且組織法明定其設置之目的在於保障及促進人權,已屬從事公共事務範疇。復經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符合廣義行政機關概念及巴黎原則獨立性之要求。目前設置於監察院,並無礙於其獨立性,本院院長在公私場合已多次宣示;秘書長於立法院預算審查時,亦多次向立法委員強調其獨立性,此一立場迄今並無改變。
 
二、為回應暨尊重各方建議及指教,「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於本 (12)月21日係經國家人權委員會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撤回。惟尚待院會討論,俟決議通過撤回後,將函請立法院撤回該草案,以重新檢視法案內容的妥適性。
 
本院深知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之歷程艱辛,負有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建立普世人權價值,與國際人權接軌等職責,未來將持續各方面之努力,並與立法機關溝通,爭取各界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