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偵辦許姓被告搶奪案因重大過失被彈劾後,監委王美玉、王幼玲建請法務部對士林地檢署偵辦許姓被告之檢察官交付個案評鑑

  • 日期:110-03-11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10日指出,士林地檢署偵辦許姓被告涉嫌3起騙取手機騎車逃逸案時,許姓被告否認犯罪並表示他的機車被貼廢棄物管理法的單子已被移走,其次嫌犯作案騎乘機車是黑色,與他的機車登記資料是白色不符,檢察官均未查證就起訴他,並移送士林地院,許多證據是在審理中法院發動調查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違失情節重大,請法務部審酌依法官法規定將檢察官交付個案評鑑。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委員的調查報告指出,許姓被告104年間疑涉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離案,在105年2月遭時任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起訴,106年6月經臺北地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本案經監察院調查確定為冤獄,為許姓被告提再審,108年6月由臺北地院改判無罪。許姓被告蒙冤入獄119天,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臺北地院召開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蔡甄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及第9條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審查會通過彈劾,並已移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中。
 
王美玉、王幼玲強調,許姓被告因車牌遺失被告9起騙取手機搶奪案,其中4起新北地檢署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臺北地檢署起訴2案,1案臺北地院判決無罪,1案判刑10個月確定是冤獄,士林地檢署起訴3案,所幸士林地院法官明察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違失與蔡甄漪前檢察官相同,不符檢察官應致力發現真相的規定。
 
兩位委員指出,士林分局於104年9月起陸續移送莊男、王男、俞男3案之許姓被告至士林地檢署偵辦,在莊男案,檢察官偵訊許姓被告時,他否認犯罪並表示LD3-XXX號機車被貼了廢棄物管理法的單子,機車被移走了等語,檢察官不僅未查證他所言是否屬實,對於犯嫌作案騎乘懸掛LD3-XXX號車牌之「黑色」機車何以與登記資料為「白色」不同亦未加以詳查,即將許姓被告起訴。
 
在王男案,檢察官訊問許姓被告,在他回答376-XXX號機車不是他的,亦未對該車牌有任何查證,即併同俞男案(車牌也是376-XXX)起訴許姓被告。究竟士林地檢署偵辦的3案2塊不同車牌間有無關聯性、376-XXX車牌報案失竊後之偵辦結果及376-XXX車牌之竊取行為人與許姓被告所涉案件是否有關等犯罪事實,是否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程度,檢察官未經查明,即於104年12月3日提起公訴,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及第9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之規定,違失情節與臺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之違失如出一轍,監察院前次調查意見函請士林地檢署對承辦檢察官為職務監督處置,惟該署認為無職務監督之情事存在。在蔡甄漪前檢察官被彈劾後,士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事,移請法務部審酌是否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規定交付個案評鑑。
 
王美玉、王幼玲另表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許姓被告起訴後移審士林地院,許多證據係在審理階段始由法院發動去函詢調閱,而這些都是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檢察官應查而未查即起訴,幸賴3位承審法官善盡查證之能事後判決許姓被告無罪,避免一樁冤案之發生。監察院基於激濁揚清原則,對於3位法官之盡責予以肯定,亦建請士林地院予以嘉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