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6日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提案。
彈劾案文指出,林光華於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立、陳○玉、鍾○汝等人,為其子順利錄取擔任崁頂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之對價賄賂;又於辦理七河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業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16條第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