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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於境內聘僱外籍漁工的審查及管理機制失靈,使得來臺合法工作的外籍漁工遭到1名仲介轉為黑市的違法勞動人力,事後也未能積極補救漏洞,監察院糾正勞動部

  • 日期:110-05-11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調查發現,勞動部主管境內聘僱外籍漁工(註1)的許可與仲介,但1名黃姓男子為非法仲介境內漁工,竟可輕易透過靠行的甲仲介機構為他製作不實的切結書及本國船員名冊,讓他成為24艘漁船的船員,偽造是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招募外籍漁工許可函;黃男又能透過任職的乙仲介機構,將合法的境內漁工通報為失聯,或趁著為雇主仲介漁工的機會,訛報需求人力,之後再將失聯及虛增入境的外籍漁工轉換至其他雇主遭勞動剝削,或轉入其他漁船作業從中牟利。黃男前述行徑,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提起公訴。

本案凸顯勞動部現行審查及管理機制失靈,但勞動部事後不僅未積極清查並通盤檢討現行管理與通報制度的缺漏,以致看不到仲介把漁工轉入黑市的事實,且地方政府將本案疑似人口販運被害漁工的申訴,竟以勞資爭議處理,勞動部也未能確實檢討,以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監委認為勞動部明顯有怠失,因此提出糾正,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並於5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依據統計,109年我國聘僱的境內漁工為1萬1,343人,境外漁工受到疫情影響而略減至1萬9,642人,顯然外籍漁工已成為我國漁業不可或缺的勞動力。但黃男涉及的25艘漁船,船主曾通報境內漁工失聯共116人,其中由黃男曾任職的乙仲介機構所引進的漁工就有26人,另外4家仲介也共有44人,而迄今仍有76人下落不明。

3位監委指出,勞動部主管的境內漁工於106年至108年向1955專線申訴仲介的案件,共有1,521件,內容包括:護照或證件遭扣留、遲不給薪、扣留薪資或給付不完全、遭違法轉換雇主等等,申訴案件集中在少數仲介,有1家仲介被申訴案件甚至多達110件。再據勞動部的統計,104年至109年境內漁工失聯發生率(5.32%~13.96%)高於一般外籍移工(2.73%~4.02%),也有集中的現象,有5家仲介發生失聯漁工超過100人。

然而,勞動部對這類機構並未能加強監督力道,且為了訪查方便,108年執行的專案訪查僅限於製造業及家庭類移工,顯然未能重視外籍漁工權益。此外,勞動部雖補助各地方政府共進用336名訪查員辦理訪查,也已要求地方依評鑑成績對仲介定期訪查,但該部未能透過地方實際執行狀況,來檢視及評估現行作法的成效與不足,還推說是各地方政府的權責。

至於農委會所主管的境外漁工,3位監委表示,農委會共核准56家仲介機構從事境外聘僱,每年辦理評鑑後卻未能依照成績持續對仲介定期訪察,且境外漁工失聯人數集中在少數仲介機構,而船東未申報的情況也漸趨嚴重,使得這些境外漁工如同海上的「幽靈」勞動力,但農委會卻未有加強訪查及管理機制,對於仲介如何在來源國招聘漁工,也欠缺拘束性規範與標準,目前除藉由每年1次的評鑑外,只仰賴申訴或檢舉,才會進一步查察仲介機構,不過每年仲介遭查獲違規案件卻寥寥可數,106年至109年6月共計6件。

3位監委也發現,農委會核准的我國仲介機構為外國籍漁船居中辦理境外漁工聘僱事宜,與境外漁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不合理,例如:每日平均工時12~14小時,甚至可能會達18~20小時,生病時可能只休息很短的時間,可能會有不發零用金或金額未結清的情形。2名曾由我國仲介機構居間到權宜船上工作的印尼籍漁工指出,每月薪資為美金300元、美金400元,每日平均工作16~18小時,印尼仲介並拖欠薪資。我國政府對於權宜船及外國籍漁船,雖無管轄權,但我國仲介機構為這類漁船仲介的境外漁工遭剝削、虐待等強迫勞動情事,迭遭國際人權組織指責,仍嚴重影響我國漁業形象,因此,監委要求農委會必須積極補救,並就目前薪資是透過仲介轉發給境外漁工所衍生代墊與剋扣的問題,研議可行解決方案,以保障外籍漁工權益。

此外,農委會只聘有10名國內訪查員、6名派駐國外漁業專員執行訪查,但109年在國內港口訪查境外漁工的涵蓋率僅能達2.5%,且由國內訪查發現涉有不法的仲介共13件、12家,明顯低於非營利團體舉報的27件、20家;而漁業專員僅檢查漁獲物,便力有未逮。以上均凸顯農委會雖有檢討補救,但對仲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仍嫌不足,難以有效遏止境外漁工持續淪為強迫勞動受害者的處境。

(註1)我國將捕撈漁業聘僱的外籍漁工,分為「境內聘僱」與「境外聘僱」,前者是從事近海漁撈的體力工作(簡稱「境內漁工」),主要依據就業服務法暨相關子法,並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基本工資的保障,由勞動部主管從事境內聘僱外籍漁工的仲介機構。而後者是依據遠洋漁業條例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從事遠洋漁業工作(簡稱「境外漁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基本薪資450美元,由農委會主管從事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仲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