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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正義:百歲人瑞陳罔市居住在新店瑠公圳旁70餘年,但土地被當年瑠公農田水利會(現為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賣給其他地主,雖經最高法院判決須拆屋還地,監委高涌誠調查發現水利會法制與出售作業,仍有疏失之處。

  • 日期:110-07-07

監委高涌誠指出,其接獲陳訴,百歲人瑞陳罔市居住在新店瑠公圳旁70餘年,但土地被當年瑠公農田水利會(現為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賣給其他地主,最高法院判決須拆屋還地,非常不公。

經深入調查發現,瑠公水利會於100、101年間出售土地,應依當時「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並未規定土地占用人有優先承購權。但陳訴人遭訴請拆屋還地,是否已違法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與居住自由,非無疑義。另該等土地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依兩公約關於「適當住房權」、「適足居住權」之規定進行監督及審查決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此外,瑠公水利會長久以來未能依上述要點第24點規定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比照「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第3、4點規定,對於被占用土地已有建物者辦理出租,並於土地公開標售時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不僅衍生土地管用不能合一、訴訟成本及收回實益的問題,更造成土地占用人與所有權人間之糾紛,確有疏失。

高監委表示,農委會雖已訂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對於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之處理方式,能避免以訴訟途徑解決被占用土地問題,且促使土地與建物管用合一,兼顧占用人之權益,確實遵循上述兩公約「適當住房權」、「適足居住權」之規定,惟該收益辦法將「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占用者排除在外不予適用,以及對於不符要件之占用者處理方式,均有可能衍生私人間司法訴訟與迫遷之情事,該會應參採兩公約第4、7號一般性意見,研擬更為周延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