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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牟取不法利益,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

  • 日期:110-07-27

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於今(27)日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
 
彈劾案文指出,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於108年至109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業經第一審法院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在案,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等規定,顯有違失,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