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現任屏東縣佳冬鄉鄉長龔日光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於104年利用佳冬鄉公所辦理「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7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之機會,透過其任職鄉公所技工之堂弟居中牽線聯繫,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監察院於110年8月6日審查監察委員施錦芳、林郁容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地方鄉鎮公所財政拮据,為辦理地方建設,佳冬鄉公所於104年、106年、107年透過屏東縣政府提報計畫,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經費補助旨揭計畫。本案緣於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李新煌(另涉他案,本院於109年2月6日彈劾,於同年3月11日經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於103年12月25日卸任後投資○○公司,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謀議希望承作104年「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委由李新煌至佳冬鄉公所拜訪龔日光,向龔日光表達可由所屬公司協助撰寫申請工程預算計畫書,協助佳冬鄉公所爭取預算補助,將來若由李新煌所屬公司得標,將支付得標金額一定比率(設計監造20%、工程15%)之工程賄賂,經龔日光首肯,嗣後李新煌所屬公司得標後,龔日光計收取2案賄賂計新臺幣(下同)173萬7,000元(設計監造36萬元,工程137萬7,000元)。另龔日光亦利用佳冬鄉公所辦理10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7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之機會,與有意承攬之廠商期約得標金額一定比率之行賄條件,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事後收取2案賄賂計128萬2,000元(佳冬國中設計監造28萬元,文化一路工程100萬2,000元)。
上開被彈劾人所為,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收取賄賂總計301萬9,000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