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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翁啓惠,兩個監察院?

  • 日期:110-08-13

監察委員王美玉針對媒體詢問有關監察院正在懲戒法院審理中的翁啟惠再審上訴案,監察院發給懲戒法院兩份意見完全衝突的答辯公文,說明如下:

一、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8月11日確實討論是否追認針對翁啓惠提出第三本調查報告的三位委員,在七月底要求業務處以監察院名義發文給懲戒法院。這是監察院史無前例,同時發給懲戒法院兩份意見全然衝突的公文,一份是由彈劾案原提案委員(即本人)提出,針對懲戒法院的判決認為沒有違背法令,一份是由三位委員提出,認為懲戒法院的判決違背法令,這兩份公文是同一時間以監察院的名義發給懲戒法院。

二、 三位委員未依規定先經委員會討論決議,就將個人意見逕送監察業務處發函給懲戒法院,這是違反調查報告提出後之處理程序,並干預翁啟惠案原提案委員行使彈劾權,形同先斬後奏,程序不正義的作為,當然不能遵從。我提出不同意見並要求撤回這份公文,遺憾委員會不同意。

三、 翁啟惠懲戒案在108年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一次,當事人不服提出三次再審均被駁回維持申誡的處分,最近的一次再審就是根據監察院三位委員提出的第三本調查報告向懲戒法院提出,仍然被駁回。翁啟惠再提出上訴,根據監察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由彈劾案原提案委員,向懲戒法院提出答辯意見說明,因此三位委員是違反監察法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發出另一份公文,8月11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討論後決議不追回這份公文,不過將由法規會研議如何從修改制度及相關法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