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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學生於校園遭受歧視 法院判精神賠償 陳情盼教育部重啟認定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0-08-13

某跨性別學生於106年間在校園遭受歧視,教育部已於108年就該事件做成調查報告,惟校方至今未依調查結果積極改善;而日前地方法院依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各國跨性別研究制度,認定該校學務長及總教官在會議中發表不當言論,侵害該名學生性別認同的人格權,情節重大,應賠償其精神撫慰金。

該名學生近日向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陳情表示,106年時已向學校出示性別認同障礙症診斷證明書,及醫院核發賀爾蒙取代療法之許可醫囑,申請依自身性別認同安排住宿,詎遭學校主管歧視及性騷擾。後經教育部調查,該校仍未積極改善,侵害其權益,故認為教育部應就本案判決結果,要求校方重啟調查認定。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甚表重視,故立案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我國2009年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明定任何人有不因其性別或身分而遭受歧視的權利。然因社會多數人對性別認同多元性尚有不理解之處,使跨性別者至今仍在日常生活中遭受多重歧視。陳情人依自身需求於入學前已密切聯繫校方,提出入住女宿需求,並已善意協調可同宿之女學生,卻遭受學校主管歧視及性騷擾,因而被迫入住男宿。而其為避免與同學接觸壓力,必須暫居於社團辦公室數個月,才找到合適的租屋處,但最終因身心俱疲決定輟學。該生所遭受之歧視處境並不符合人性基本尊嚴,侵害其人格權及受教權,致使陳情人遭受極大精神創傷。

此外教育部於108年雖就該事件做成調查報告,然校方至今仍未依調查結果積極改善多元友善宿舍等問題。究教育部有無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對於跨性別學生依照性別認同使用校園空間,包含住宿安排,有無訂定相關規範,予以制度化,供學校依循?又大專校院性平相關宣導是否有其成效?而該校歧視跨性別者,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法進行議處及訂定具強制力措施?均認有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