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於今(110)年7月下旬就翁啟惠懲戒案行文懲戒法院,首件函懲戒法院之公文,係依懲戒法院檢送翁啟惠所提再審上訴狀之來函辦理,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出上訴答辯狀函復懲戒法院。
二、 第二件函懲戒法院之公文,係依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10年3月10日第6屆第8次會議決議審查通過翁啟惠案調查報告之3位調查委員,就翁啟惠據以提出再審上訴之陳情書研提之核簽意見,嗣經該委員會依程序陳送召集人核批後,送本院監察業務處將其意見函送懲戒法院審理參考。
三、 綜上,上述二函所依據之辦理來源不同,一係正式之訴訟文件,一係供懲戒法院參考之意見,法律性質亦屬迥異,惟均屬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範疇。另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懲戒法院)職權,審理結果本院均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