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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 對翁啟惠案之說明

  • 日期:110-08-13

一、 翁啟惠先生認為有新事證前來監察院陳情。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三位委員經調查後,確認新事證如下:

1.  原起訴刑事部份,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

2.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對翁啟惠財產申報不實之裁罰,連續二次經本院訴願委員會撤銷。

3.  監察院移送國稅局,認為翁啟惠逃漏贈與稅的部份,也經國稅局撤銷。

二、 本院乃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原彈劾事由,業經改變。

三、 翁啟惠依本調查報告向懲戒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提起抗告。懲戒法院來函,請本院表示意見。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由於原彈劾提案委員仉桂美、包宗和、劉德勳等三位皆已離職,乃由王美玉委員一人核議,之後由本院發函。

四、 王美玉委員給懲戒法院之回函堅持原彈劾理由,但未包括新事證。翁啟惠再度向監察院陳情,希望本院將新事證提供給懲戒法院參考。

五、 依「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簡化作業規定」,監察院經司獄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發函給懲戒法院提供其參考,至於如何採酌由懲戒法院決定。

六、 上述二函所依據之辦理來源不同,一係正式訴訟文件,一係提供懲戒法院參考意見,法律性質不同,皆屬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範疇。

七、 結論:由於本案有新事證,理應提供懲戒法院參考,程序並未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