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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執行救災勤務發生人員傷亡,內政部未依消防法第27條之1調查權修法精神啟動災害事故調查委員會,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委浦忠成、葉大華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0-08-17

108年10月3日臺中大雅區違章鐵皮屋工廠火警,造成2名年輕消防員因入室搶救不幸殉職,當時為調查大雅火警殉職案內政部消防署以「符合消防法第27條之1(調查權)精神」於修法前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並於11月13日消防法修法通過後,明定若消防員因災害搶救導致重傷或死亡應即開啟調查。然而109年初高雄鳳祥分隊出勤車禍案造成1消防員死亡4人重傷、宜蘭壯圍分隊救護勤務車禍造成1消防員重傷,理應符合調查權啟動條件,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也兩度發函建請召開調查會,內政部消防署卻以「就是交通事故」為由,拒絕開啟調查,僅以召開研商會議處理。究竟內政部消防署對於消防法第27條之1有無曲解法規拒絕調查?有無落實調查權修法精神?調查會設置至今之成效如何?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通過監委浦忠成、葉大華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浦忠成、葉大華經調查發現,消防法第27條之1
並未有明確定義何謂「災害搶救」及範圍。針對109年度高雄及宜蘭消防人員執行救災勤務發生嚴重車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卻未啟動調查會之原因,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及消防署係依據車輛事故鑑定辦法,認一般消防車及救護車之車禍意外事件係屬交通事故,由地方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肇事經過及責任分析。此外內政部於109年7月21日函頒「消防機關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須提供相關資料」,規定蒐集證據資料運作程序中,均與災害搶救過程中之指揮調度、水線佈署、戰術執行有關,然並無包括車禍相關資料,因此直接認定「交通事故」不屬於調查會調查範疇,故未啟動。
 
然消防人員接獲滅火救災指令,駕駛消防或救護車輛前往災害搶救現場,即係「勤務中」,依法雖擁有部分道路行駛優先權,在救急救難的情況下,其心理穩定、技術操控難免受到影響;又,道路駕駛固然非「災害搶救現場」,若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交通專業單位雖依法對肇事原因及責任進行鑑定調查,惟若發生嚴重意外而致死亡或重傷,災害事故調查會基於事件與「現場」有前後關聯性,及為「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之目的,本院審酌認為:車輛事故鑑定之目的在於肇事責任分析,與調查會為改善行政作為進行調查而非為究責之目的難謂相同,也並未能達到「防範災害事故再次發生」之目的,建議仍應將勤務交通事故納入調查範圍,藉以改進及強化訓練,並保障基層勤務人員工作權益。內政部消防署若執意認定「消防救護勤務交通事故」與「災害搶救」範圍有所區隔,應於消防法相關法令予以明文規範。
 
另外,內政部消防署於消防法第27條之1修訂前即參考其立法精神組成調查會,調查臺中大雅區工廠火警案,歷時1年餘,相關調查報告業經內政部核定並公告於該署網站,惟調查會至今(110年7月)未曾正式運作,恐有功能不彰之虞。然災害事故調查會之定位係獨立調查機制,或為行政調查機制,是否與現行相關調查機制重疊而難以啟動,仍有待釐清。建請內政部參酌前開試行運作經驗,及運安會與司法單位協作經驗,檢討災害事故調查會之啟動機制層級、委員組成資格條件、聘任方式、處理程序等等是否周妥,期使調查時程儘量縮減,並進行必要之調查及追蹤改善情形,俾使災害事故調查會發揮應有之功能。
 
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單位人員通訊系統、救護裝備,尚難認有不足及不一致之情形,惟相關調查較著重於車輛及相關配備等救災設備,並未納入消防人員個人安全裝備之定期檢核。因應日益多元及新型態之救災需求,促請內政部消防署允宜檢討各級政府救災相關設備、裝備及消防人員個人安全裝備,是否符合現行救災量能,以及如何確保救災人員救護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