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兒少性侵案,說不出的傷痛!」 監察院呼籲加強兒少性侵案件的三級預防機制

  • 日期:110-08-30

109年性侵害案件通報件數計10,334件,被害人計9,212人,其中兒少被害人達5,979人,占64.9%,且自95年度起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通報件數不斷升高,兒少於安置機構內,被通報遭到侵害的數據,亦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而兒少性侵害案件實質上存有權力不對等,尤其在安置機構及學校,顯示兒少人身安全保護仍存有相當風險,亟待改善。

臺灣推動兒少人權保護之工作應與國際接軌,兒少人身安全的維護工作更是刻不容緩。紀惠容、王美玉、張菊芳、葉大華等四位監委為督促政府解決這些問題,於109年8月至110年7月啟動「政府對防範兒少性侵案件執行成效之探討」通案調查研究,以三級預防之概念及結構研究,提出10大結論,希冀政府能檢視現行機制,以有效推動兒少性侵害防治工作。

四位監委表示,本通案性調查研究分別以三級預防架構,提出有待加強改善之結論與建議:

一級預防(初級預防):係指問題不明顯、未發生時之預防措施,本調查研究提出,鑒於新興媒體蓬勃發展,但相關規範法令未隨之修正,欠缺管理規範,以及政府機關應及早掌握性侵害事件的風險因素,有助於防範性侵害之發生。

二級預防(次級):係針對高危險被害族群之預警,降低事件發生的風險,本調查研究提出,性侵害案件實質上存有權力不對等,應關注安置機構及學校內的權勢關係,並應正視原鄉兒少性侵害議題及男童的性侵受害比率有增加的趨勢的問題。

三級預防:係指事件已發生,將傷害降到最低之輔導處置措施:調查研究報告並指出:

1.兒少性侵案件被揭露的困境有:「教育人員面對性侵訊息,容易反應兩極化」、「兒少被害人不敢說」及「揭弊者,盼不到正義的到來」

2.性侵案件處理的議題:「兩小無猜案件應有不同處理方式」、「校園兒少性侵案之業務人員頻繁更迭,專業知能難以累積。」

3.持續關注性侵案件處置資源配置:如「兒少性侵害行為人挹注資源太少」、「被害兒少重複陳述仍持續存在」及「長期以來,司法詢問員角色定位不明」等議題。(詳如後附圖)

四位監委大力呼籲政府,應加強推動兒少性侵案件的三級預防機制,如:保護揭弊者身分與工作權、營造友善校園及安置機構環境讓兒少勇於求助、檢視相關資源配置是否足夠,以及檢討司法訴訟期間對兒少的協助,均能有效降低兒少性侵害犯罪黑數。

四位監委說,本調查案所提結論與建議,攸關兒少人權及人身安全保障之落實,特別國際人權思潮之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均已國內法化之際,政府更應善盡保護兒少人身安全責任,讓人民安心。

四位監委針對「政府對防範兒少性侵案件執行成效之探討」通案調查研究,提出之結論與建議摘要如下:

一、 教育人員「卸責式通報」vs.「避免通報」,以及「沒有嘴巴的孩子」:

(一) 教育人員於面對校園性平事件時,往往容易出現兩極化的行為表現,一則採取凡事都通報的「卸責式通報」以避責,另一則採取逃避的態度,拒絕接收到相關資訊避免通報。

(二) 兒少被侵害時,囿於師生權勢關係、家長的態度,及求助的環境及管道不安全、不友善,兒少表意權遭漠視等,致不敢或不知如何求助,多數兒少被害者選擇隱忍,黑數持續存在,政府機關允應正視。

二、 揭弊者承受龐大壓力,法令保護不足:

(一) 兒少性侵害事件的揭弊者常因勢單力薄、礙於權勢、機構文化、生活壓力而不敢揭露案件;一旦揭露,在職場上可能會遭指指點點、受到壓力甚至因此被迫離職等不利對待,亦可能產生「替代性創傷症候群」或憂鬱症等心理疾病,或因案件未被妥善處理,盼不到正義的到來而招致嚴重心理創傷。

(二) 現行法令雖有對通報人保密規定,但通報人與揭弊者不同,且行政院研訂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無兒少性侵害案件之適用,政府機關允應關注改善兒少性侵害案件之揭弊者保護機制。

三、 兩小無猜案件應輔導先行,且對兒少性侵害行為人應挹注資源:

(一) 近10年衛福部統計,疑似兒少性侵害案件有近3成屬於加害人未滿18歲且被害人未滿16歲之兩小無猜案件,教育部統計有47.47%,比例更高。

(二) 未成年兒少單純出於好奇或兩情相悅而偷嚐禁果,情節輕微,倘依法強行送辦,將造成其內心莫大傷害,為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允應輔導先行。

(三) 現行制度對兒少性侵害行為人挹注資源太少。

四、 校園兒少性侵業務承辦人員更迭頻繁:

    教育單位對兒少性侵害事件的調查處理,存有性平承辦人(單位)職務更換頻率高、相關專業人員培力及專業知能難以累積、處理欠缺經費資源等諸多困境,偏鄉小校更是雪上加霜,難以累積專業及長留久任。

五、 被害兒少重複陳述仍持續存在,且司法詢問員角色定位不明,未獲改善:

(一) 減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重複陳述之制度設計立意良善,但各地檢署對兒少性侵害案件的減述過程做法並不一致,導致地方政府一線實務社工人員需不斷聯繫溝通及反映,被害兒少重複陳述情形仍存在,尚有檢討改善的空間。

(二) 經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使用司法詢問員比率僅7%至10.68%,法院使用專家證人僅0.42%至1.22%,可徵司法詢問員及專家證人引進兒少性侵害案件實務運用比例偏低。且長期以來,司法詢問員角色定位究竟為專家、通譯、證人或鑑定人界定不明,未獲改善,且部分司法詢問員本職請假不易、工作負擔沉重等,有難以配合等問題,均影響兒少性侵害案件的兒少及身心障礙者之表意權。

六、 兒少性侵害事件,權勢性侵占多數:

(一) 兒少性侵害實質上存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不但身體與心理界線不清,更易造成集體、長期與持續性的侵害,在學校及封閉的安置機構,權勢性侵更是如此。

(二) 據監察院歷年調查17件重大兒少性侵害案件相關數據分析,發生地點為學校及安置機構內,行為人為老師、教練或長官權勢者,計13件(占76.5%),顯見權勢關係迫使兒少不得不順從而被害。

(三) 據教育部數據顯示,在校園師對生的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我國近年來機構安置性侵案件亦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四) 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性侵害受害者以18歲以下比例最高,約占5成,以受害者安置時間回推其入住機構之起始年齡,發現受害服務對象中八成以上未滿16歲,便開始接受全日型機構服務,其中遭受機構員工性侵害者均為14歲以下即安置於機構者。在在顯示政府部門允應更為關注防範兒少性侵害事件議題。

七、 應正視原鄉兒少性侵害議題:

(一) 依據衛福部統計資料指出,原住民族兒少性侵受害比率高於非原住民族兒少。再以屏東縣為例,該縣原住民兒少只占全國兒少人口數的3.5%,其兒少性侵害受害人數卻占全國兒少性侵案件的12%,顯見原住民兒少受虐、性侵害情形是需要受到重視。

(二) 衛福部允宜蒐集數據及現況,深入研析,並考量文化因素,深入偏鄉或原民地區辦理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增強民眾正視兒少性侵害事件的重視。

八、 性侵害被害男童的受害比率增加:

(一) 兒少遭受性侵害,不分性別,所受的創傷程度及影響都很深遠,且自94年至109年期間18歲以下男童被害人有增加的趨勢,政府允宜探究其原因。

(二) 衛福部研擬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草案,針對性侵害行為人屬0至6歲之兒童,研擬一律訪視,並評估其身心狀況,提供協助措施,以達到及早預防及早介入的效果。

九、 新興媒體蓬勃發展,法令未隨之更新:

媒體具監督政府及教育宣導民眾的功能,但新興媒體(LINE、INSTAGRAM、臉書FACEBOOK粉專、YouTube、部落格、Podcast等)蓬勃發展,但法令並未隨之更新,相關規範付之闕如,政府機關允應重新檢視管理機制,維護兒少權益,以及公益、宣導及大眾閱聽權上取得權衡。

十、   透過教育宣導,及早掌握性侵害事件的風險因素,有助於防範性侵害的發生:

政府機關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透過教育宣導並進行定期趨勢分析及檢討,將能發掘兒少性侵害防治工作之新興議題及風險因素,不但能有效防止案件之發生,亦能透過跨領域、跨專業及跨部會合作,研擬更具體有效的支持作為,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