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因涉及收受翁茂鍾襯衫且未迴避審理翁茂鍾所涉案件,前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案經監察院查明,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商人翁茂鍾所餽贈之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鄭小康於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審查會於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所提彈劾案。
彈劾案文指出,鄭小康曾於94年6月、95年3月、97年農曆春節前後,3度與翁茂鍾等人飲宴餐會,其自承與商人翁茂鍾並無深交,卻於餐會後,提供住家地址,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於節慶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後,無端私下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合計達12件。期間,鄭小康曾於97年擔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審理2件翁茂鍾公司行政訴訟案(97年度訴字第512號及97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雖未對翁茂鍾有利,然其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並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行為顯屬不當。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搜索扣押物「翁茂鍾記事本」及「襯衫管制表」可稽,鄭小康於監察院調查時雖推稱收的襯衫不超過9件,惟鄭小康於司法院政風處訪談時坦承,翁茂鍾在97年後每年都會寄個1或2件襯衫,於監察院詢問時坦承97年打電話給翁茂鍾前,已經收了3、4件襯衫。是以,鄭小康95年1月至104年9月共收受12件襯衫應為事實。
監委林國明、施錦芳表示,鄭小康雖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襯衫價格低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怡華公司行政訴訟案件無法定迴避事由」。惟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法官收受餽贈、參與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與他人財物往來,不得損及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之形象。鄭小康並非因婚喪喜慶等活動於公開場合收受襯衫,而係與商人翁茂鍾飲宴後,長期「無端」、「私下」收受其餽贈襯衫,顯難認係法官職位合宜之社交禮俗範圍,又鄭小康數度與翁茂鍾飲宴、收受襯衫在先,卻未迴避審理翁茂鍾行政訴訟案件,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種種行為,一般社會大眾由外觀上整體觀察,顯易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之印象,對法官應保有之廉潔、公正、中立形象滋生質疑,損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法官職業神聖性之尊重與信賴,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