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緣於陳訴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日遞交陳訴書,陳情其於107年間因辦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澎湖醫院採購案件,遭受上級長官職場霸凌、權力暴力,並披露醫院內部行政管理問題。經監委浦忠成調查發現,澎湖醫院辦理採購案件確實存有多項違失、未依規定訂定勤惰管理制度及抽查出勤,員工差勤異常反為常態、違法解僱勞工且未給付資遣費、濫用政風資源訪談同仁、特定科室離職率連年居高等,以及確實查有「職場霸凌」情形。澎湖醫院職場霸凌習氣,具體反應於諸多層面,影響所及,非限於本案陳訴人,更導致士氣不振與業務斷層,已損及政府形象與行政效能,更不利澎湖地區醫療品質。衛福部就澎湖醫院負有指揮監督之責,然本案陳訴人相關遭遇經媒體於108年2月間報載後,衛福部雖於108年5月派員訪查,卻未察以上異常,儘早遏止歪風,迄本院110年調查期間尚存諸多違失,該部允應積極督促所屬檢討改進。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0年9月22日通過監委浦忠成提案,全案糾正衛福部澎湖醫院,並函請主管機關分別查明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衛福部澎湖醫院107年辦理停車場設備租賃採購案驗收程序,主驗人員薛秘書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驗收,以契約所無規定,認定驗收不合格,復以非可歸責於廠商、機關內部責任查處事由,拒絕於複驗紀錄核章,致複驗結果未能確定長達4個月,惟該期間設備均已啟用。迄至該院政風報告查無廠商違失,建議儘速依法續辦,方簽認複驗紀錄。本案驗收爭議肇因於主驗人認知錯誤,徒耗行政資源於內部究責、貽誤驗收付款,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甚劇,有失政府公信,核有違失,相關採購制度亟待檢討改進。
二、衛福部澎湖醫院「107年至108年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案」等3採購案件,除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履約時過度膨脹甲方權限,違反契約平等原則,且動輒函告解除契約及刊登不良廠商停權,均經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認應予撤銷,徒耗行政資源、延宕採購效率並損及政府形象,違失甚明。復未參採主管機關文件範本訂定招標文件,處處可見不符公平合理原則條款,殊值可議。
三、衛福部澎湖醫院迄今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訂定勤惰管理制度及抽查出勤,任令屬員濫用差勤異常申覆、加班申請得於事後為之,且未覈實計算時數、申請人核決己身加班、勞工疑似未經主管指派於法定應休假日加班在先,未有刷卡紀錄卻仍核予加班在後。凡此均與規定有違,疏漏百出,亟待檢討改進。另是否涉及不法或勞工過勞,應予查明。
四、衛福部澎湖醫院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承院長旨意將年度考核結果應予續聘之約用人員,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違反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與最後手段原則,而有濫用對勞工懲戒之裁量權,動輒將勞工懲戒解僱,脫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嫌,應移請主管機關查明,以正事理。
五、衛福部澎湖醫院於107年8月至12月期間,以「公文程序瑕疵」等事項交政風室對陳訴人辦理3次政風訪談,其後均以「尚無違反作業程序之虞,且非政風職掌業務」結案,復就其反映「身心俱疲、遭受權力暴力」再度移送政風室主辦訪談2次。該院動輒以政風訪談查處非屬貪瀆或不法事項、以刑法罪責箝制屬員反映意見,凡此濫用政風資源情形,核有違失。
六、衛福部澎湖醫院自107年至109年,3年期間離職率皆逾10%,總務室科室占比為7%、7%、4%,108年度該室同仁服務年資平均僅6個月,自100年迄今10年期間總務室主任更迭16任,以「107年至108年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案」履約爭議案件為例,該案履約17個月內歷經7位承辦人員,即見業務嚴重斷層,不利行政效率與服務水準。
七、按勞動部定義,職場霸凌指於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進而折損被霸凌者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揆諸陳訴人所訴衛福部澎湖醫院職場霸凌情事,尚非無據。該院應積極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屬員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以符憲法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