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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萬里二隧道內之區間測速設備,於110年1月1日前未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卻以所測得之速率數據作為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證明,監察院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確實檢討改進,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 日期:110-10-12

臺北市自強隧道、新北市萬里隧道內之區間測速設備,傳使用中國海康威視攝影機,可能遭不當竊取我國公務資料及民眾個資,嚴重影響我國國家資通安全。雖我國已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並頒訂「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然各級政府機關在進行區間測速設備採購時,如何避免使用陸資產品、建立相關監督管理機制、完備法令規定等,皆涉及國家資通安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今(12)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所提調查報告,將促請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臺北市自強隧道、新北市萬里隧道內之區間測速設備,尚未發現使用具有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另依現行法規,機關得禁止中國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採購,避免廠商提交來自中國之產品;現行工程會訂定之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已有相關處理機制,避免廠商提交中國製造廠商貼牌之產品。
 
監察委員賴鼎銘指出,交通部與警政署於常違規或易肇事路段採用區間測速執法,其所使用之相關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訂定之「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於110年1月1日生效前,並未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卻以所測得之速率數據作為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證明,洵有未當,交通部與警政署允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再者,委員進一步表示,區間測速設備在訂定標準前,仍不失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所稱之科學儀器,且有一定之公信力,並未因其非屬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之法定度量衡器,即審認該儀器所為之測速為非法執法。警察雖執法有據,然基於憲法法治國原則與正當行政程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考量,相關儀器仍允宜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為妥,準此,區間測速設備於110年1月1日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殊值肯定。
 
至於區間測速設備是否有資安疑慮等情,迄今仍未有一致性規範,交通部允宜儘速擬訂相關規定,將區間測速設備之資通安全事務納入國家安全維護範疇,俾免我國公務資料及民眾個資遭不當竊取,嚴重影響我國國家資通安全情事。
 
另外,各機關依法採購資通安全產品時,允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之意旨,本於權責妥為考量;並依照行政院有關資通安全相關政策確實辦理,持續滾動檢討並落實相關改進作為,以保護國家資通安全。
 
最後,通傳會依法所掌理事項,除包括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外,依法亦包含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其所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除考量是否影響電波秩序外,通傳會允宜依法將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之立法精神,納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法規之規管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