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紀惠容、張菊芳、葉大華指出,張秋銘、沈亞丘、黃光榮於任職桃園市青溪國中校長、學務主任期間,違法提供不具住宿用途的劍道館供棒球隊學生住宿、聘任不符教練資格的黃○嘉擔任教練,黃教練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未盡監督之責致青溪國中處理該等事件有嚴重違失;針對陳○世總教練體罰學生案件,張秋銘於回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中,竟載明可施予學生「暫時性疼痛」的體罰,嚴重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沈亞丘、黃光榮在監察院108年3月11日赴該校實地履勘調查前某日,違法召開會前會,對案情調查,進行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之規定。以上3人均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
針對「青溪國中黃姓教練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案件,經監察院108年9月12日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現為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糾正青溪國中,並要求對20餘位學生受害事件啟動調查、將黃○嘉教練移請檢察機關偵辦、檢討議處違失人員,並將包含張秋銘前校長在內之多名未依法通報之教育人員移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裁罰。
4位監委表示,因第5屆監委卸任後,經上開聯席會議決議,由王美玉、紀惠容、張菊芳、葉大華等4位委員督導本案,後續發現本案3名被彈劾人的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22點之規定,提出彈劾案。
4位監委發現,青溪國中黃○嘉教練自105年起,涉嫌對學生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遲至107年1月才被發現,侵害時間近2年,顯示兒少被侵害時,往往囿於師生權勢關係、家長的態度,及求助的環境及管道不安全、不友善,多數兒少被害者選擇隱忍,黑數持續存在;且 經清查,黃○嘉教練總共對22位學生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卻只有2名被害兒少提出告訴,監委呼籲,政府機關應改善兒少的求助環境,並請家長們能多多傾聽孩子的聲音,將兒少意見納入考量。
4位監委並指出,學校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及人身安全責無旁貸。 以本案為例,教練與學生之間存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教練握有學生是否能上場打球及參加比賽的權利,學生被體罰後不敢說,甚至歸咎於自己不好。 教師體罰學生,為法所不允許的行為,監委呼籲教育人員在教導學生應遵守法律時,自己也須尊重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人格尊嚴,一旦發現其他教育人員體罰學生的違法行為時,不要包庇,應依法如實通報。
監委王美玉、紀惠容、張菊芳、葉大華表示,針對張秋銘、沈亞丘、黃光榮彈劾理由如下:
一、張秋銘違法提供不具住宿用途的劍道館供學生住宿、聘任不符教練資格的教練,且知悉總教練疑似體罰學生,未依法通報及調查,事後督導回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中,竟載明可施予學生「暫時性疼痛」的體罰:
被彈劾人張秋銘於擔任青溪國中校長期間,違法提供不具住宿用途的劍道館供棒球隊學生住宿、聘任不符教練資格的黃○嘉擔任教練,且未善盡督導之責,致青溪國中處理黃○嘉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案件有諸多重大違失。
張秋銘於107年3月29日接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通知,知悉陳○世總教練疑似體罰學生,卻未依法通報也未依法調查,卻在回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中,竟載明可施予學生「暫時性疼痛」的體罰,嚴重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均核有嚴重違失。
二、沈亞丘違法召開會前會,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並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法令規定;知悉陳總教練體罰學生,也未調查處理:
被彈劾人沈亞丘自107年8月1日接任青溪國中校長迄今,在監察院預定108年3月11日赴該校實地履勘調查前某日,違法召開會前會,對案情調查,進行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之規定。
於知悉陳○世總教練體罰學生,未調查處理,遲至監察院108年9月12日提出糾正後才補正調查,未善盡督導之責,均核有嚴重違失。
三、黃光榮遭被害學生家長證稱意圖將教練性侵學生案件大事化小;在違法的會前會中,對案情進行說明及引導,並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法令規定;知悉陳總教練體罰學生,也未依法通報且未調查:
被彈劾人黃光榮擔任青溪國中學務主任及性平會委員,在發生黃○嘉教練性侵害、性騷擾棒球隊學生後,約107年1月中某日晚間,通知5位學生家長到校,經被害人家長於監察院詢問、地檢署偵訊時均證稱:「學校主任說,黃教練只是和小朋友玩……」、「主任說,如果5個家長都申請性平,棒球隊就有可能解散」等語,意圖隱匿並大事化小。
黃光榮在沈亞丘校長於監院履勘前某日違法召開的會前會中,對案情進行說明及引導,並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之規定。
於知悉陳○世總教練體罰學生,未依法通報且未調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裁處3萬元,因督導管理教練疏失而經該校核予書面警告、申誡1次,均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