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食藥署查復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或醫療效能案件之取締情形,並經監察院持續觀看國內各媒體及購物臺發現,食品廣告違規件數邇來仍居高不下,有關食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仍然充斥於各媒體,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甚鉅。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10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委員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衛福部。
監委林國明、王麗珍調查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自89年2月9日即賦予主管機關就再次違法之食品廣告相關業者,命其停業等剝奪或消滅營業資格、權利之加重處罰權限,然國內誇稱療效之食品廣告卻仍頻繁於各媒體及購物頻道輪播,尤以COVID-19疫情期間更形猖獗妄為,各地方主管機關迄今竟未曾依前開規定加重處罰,僅處以與不法業者所獲暴利明顯不成比例的罰鍰,毫無遏阻與懲儆效果,更迄未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該等業者刊登更正廣告,致使違法廣告產品不斷戕害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甚鉅,衛福部顯難辭監督不力之咎,洵有違失。
監委強調,衛福部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率將「1千萬元以上產品銷售金額」列為「再次違反者」之裁罰啟動門檻,徒增蒐證之行政成本並自我限縮主管機關加重處罰權限,肇使該原則自107年5月7日發布迄今已逾3年餘,國內不法食品廣告猖獗未歇,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未有依該原則加重處罰之案件,難脫輕縱業者之負評,殊有欠當。
調查報告另指出,國內由知名醫事人員或身穿白袍而貌似醫事人員入鏡甚至見證、代言之食品廣告已屢見不鮮,其中不乏宣稱療效者,已違反醫事人員相關倫理規範而達移送懲戒之標準,然衛福部提供由該部所建置之醫事管理系統相關資料,自106年迄今竟無醫事人員因代言違規廣告致遭裁罰之案件,肇使該移送懲戒機制形同虛設,衛福部允應切實檢討究明,以懲儆不法並維護醫事人員優質專業形象。
監委呼籲,國內各類新興媒體持續蓬勃發展,違規食品廣告手法不斷翻新,已占各媒體廣告總違規件數近6成之網站食品廣告,監控強度卻不及於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現行監看作業亦多集中於民眾白天上班而觀看媒體廣告較少的冷門時段,監看總數近年來更有呈現下滑之趨勢,凸顯主管機關媒體監看機制與能量亟應與時俱進及強化,以有效阻斷問題食品廣告流竄於各類媒體及市場,進而建構國人充分信賴之食品安全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