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09年臺中市公告地價調降20.06%,使臺中市整體地價稅收減少17億餘元,造成稅賦衝擊」等情乙案,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本(19)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葉宜津、陳景峻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臺中市政府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施錦芳、葉宜津、陳景峻認定內政部、臺中市政府有以下違失:
內政部缺失如下:
公告地價的主要用途係作為地價稅的核課基礎,我國地價稅的課徵除了實現國家財政收入外,透過地價稅累進稅率的設計,讓擁有較多土地者負擔更多的租稅義務,促使達成社會公平財富重分配的政策目的。內政部為回應國內房價居高不下之民意訴求,於104年底召開105年公告地價調整會議,建議地方政府調高公告地價。105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調幅達30.54%,進而使當年地價稅稅收較前一年度增加227.47億元,成長近32%,改善了各地方政府部分財政問題,卻大幅增加納稅義務人稅賦負擔,引發反彈。該部為達政策目的,建議地方調漲公告地價,本應提出有效配套措施,勇於向國人說明,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對95%以上採自用住宅或基本稅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增加的稅額遠不及地價或房價等資產之漲價幅度,真正影響較大的,其實是擁有大量土地資產者,但該部卻未能提出有效配套措施,並與外界說明,以提升政策執行成效。事後部分地方政府陸續調降公告地價,導致地價政策朝令夕改、莫衷一是,不但未能反映地價趨勢,更嚴重妨礙政策目的之達成,該部未予檢討改進,竟以公告地價調整為地方權責,未能有所作為,核有未當。
至於臺中市政府缺失如下:
- 105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調漲30.54%,臺中市大幅調漲38.25%,107年全國平均調降3.63%,該市則調降6.36%。109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時,該市以財政容許、減輕民眾地價稅負擔與維持公告地價占市價比為由,大幅調降公告地價20.06%,遠高於全國平均調降率0.66%,雖該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時,幕僚單位均提出大幅調降公告地價將造成地價稅大額減徵對臺中市財政將造成不良影響之意見,市府地價評議委員會仍通過調降公告地價20.06%之決議。雖109年度逾8成地方政府因應地價趨勢多微幅調漲公告地價,然臺中市調降後,公告地價占市價比僅10.86%,為六都之末,與該府所稱維持公告地價占市價比背道而馳,亦與公告土地現值占市價比呈上升趨勢未符。另109、110年該府平均地權基金大幅增編百億餘元繳庫,然若該基金無法長期持續高額繳庫,將對該市市政發展造成衝擊,故該府財政紀律應予改進。
- 臺中市109年公告地價調降20.06%,致該年地價稅查定稅額63.63億餘元,較108年之80.88億餘元減徵逾17億餘元,減少幅度達27%,平均每位納稅義務人減稅約1,660元。然依據109年臺中市地價稅查定表,私有土地納稅義務人計952,389人,其中適用自用住宅土地稅率0.2%者計35.78萬人,第一級稅率1%者55.92萬人,合計91.7萬人,占私有土地納稅義務人總數之96.28%,其查定稅額合計15.73億餘元,僅占私有土地總查定稅額之27.16%,平均每人減稅金額約為170元及570元,僅約全市私有土地納稅義務人平均減稅金額之1成、3成。另第二至六級稅率的納稅義務人計32,055人,平均每人減徵3.8萬元,尤有甚者是適用第六級稅率之453戶,僅占私有土地戶數0.05%,平均每戶減徵114.9萬元,更遠超過市府對外宣稱減稅2,500元。該市109年調降公告地價,固係地方自治,但卻導致地價稅收減損17億,且減徵之利益大多分配於不到4%的高土地資產納稅義務人,有違財富重分配的政策目的。減稅雖是民眾所樂見,該府允應正視施政永續性。
最後,三位委員語重心長指出,政府施政千頭萬緒,執政者應以多數民眾權益為依歸,雖然減稅是民眾所樂見,但更應重視分配正義,我國地價稅以輕稅為原則是希望民眾住得起,所以自用住宅稅率只有0.2%,甚至基本稅率1%也建立在納稅義務人持有7公畝(700平方公尺)平均地價的基礎上,105年內政部在民意的壓力下,要求各縣市政府做出公告地價大幅調漲之政策,改善了各地方政府部分財政問題,雖然納稅義務人反彈甚大,但身為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和各地方政府要勇於向人民說明,公告地價調整對95%以上採自用住宅或基本稅率的民眾而言,其增加的稅負遠不及地價或房價等資產漲價幅度,影響較大的是擁有大量土地的所有人,但這不也是我國地價稅制所強調的社會公平資產重分配的目的嗎?本次台中市政府基於地方自治大幅調降公告地價監察院表示尊重,但依據本院調查結果,調降的結果不但導致台中市地價稅收減損17億,且減徵之利益大多分配於不到4%的高土地資產納稅義務人。三位委員希望透過此報告提醒所有地方首長降稅容易,增稅難。為政者應以永續施政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