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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委紀惠容針對丁允恭案上訴審出庭之會後說明

  • 日期:110-11-12

監察院監委紀惠容今(12)日代表監察院,對丁允恭案上訴審之準備程序親自出庭,針對性騷擾的定義及構成要件、丁允恭涉犯性騷擾的情狀、相關法律爭點及相關事證等,進行釐清。

監委紀惠容於庭上就丁允恭案件之答辯提出說明如下:

一、  首先,不服一審懲戒法院判決丁允恭案之性騷擾之理由,它幾乎是跟著丁允恭的論調,認為,他所張貼的合照衣著整齊,兩人為親密之男女關係,無所謂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不認定是性騷擾。

二、  性騷擾是一個持續行為,也是一個持續發生的脈絡過程,不容被被片面切割。懲戒法院竟一張切割的圖片來定義性騷擾與否,讓人不服。

三、  檢視丁允恭po照片之行為與背後動機,被懲戒人明明知道y 女已發展另一段感情,竟以極不友善、充滿報復性的張貼照片,展現其「控制」與「支配」。

四、  這張照片已足以形塑性「敵意環境」,這是騷擾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之一。它讓y女陷於小三之流言,且影響其心理、工作、正常生活之進行。甚至最後陷於經濟困境,不得不求助丁允恭之金錢協助。這也是y女受性騷擾之後的創傷反應。

五、  懲戒法院認定這張照片顯示雙方為親密男女關係,卻又說不含性意味,這是互相矛盾的。既然稱照片為親密男女關係,當然涉及「性」或「性別」有關之意涵。

六、  懲戒法院漏未審酌丁允恭罔顧y女之意願與主觀感受,卻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與追求之事實。其實,一審我們已經附上兩人之間互動的line。在106年2、3月Y女已多次表示分手,拒絕追求,卻不斷接受丁的騷擾訊息。

監委紀惠容並指出,因為雙方對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定義分歧,建請法官依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監委紀惠容指出,本案是一個社會矚目、影響台灣婦女權益的重要案件,期許懲戒法院是一個符合國際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意識或覺察/辨識性騷擾、性別歧視背後存在的歧視結構。最後監委紀惠容感謝司改會、全國婦女聯合會、防暴聯盟,婦援會等多個團體來聲援,並提出了一份法庭之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