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葉宜津調查「桃園市新街國小辦理特殊教育違失等情」案,發現,新街國小108、109學年度特教學生人數高達近40人,僅設1班資源班,且以未具特教專業老師代課,甚至特教組長及輔導主任均非具有特教專業背景,特教工作及多起校安通報及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出現嚴重疏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雖然將新街國小列為重點輔導學校,但遲無有效督導措施,致使學生受教權益受損,提案通過糾正。
桃園市新街國小108學年度未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於開學前對24名在學之特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未落實召開特教生IEP會議前通知家長、未以團隊方式共同擬訂等規定,致IEP會議流於形式,惟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未實質審議特教學生之IEP,即予照案通過,已違反特殊教育法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有損特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核有違失。
監委王幼玲、葉大華、葉宜津強調,新街國小108、109學年度資源班僅設1班,特教學生人數分別為38人、40人,遠超過「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第5點每班服務學生人數以16人為原則之人數規定。又該校108學年度特教組長及輔導主任均非具有特教專業背景,致遭質疑特教行政人員專業不足。另該校亦有晉用未具特教專業代課教師之情形,均影響親師聯繫合作關係及特教學生受教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雖然將新街國小列為重點輔導學校,但是低估新街國小特教服務人力及該校109學年度資源班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多達13人之特殊狀況,未能及時採取積極有效方法,解決該校特教服務人力不足之問題,致該校辦理特殊教育狀況不斷,亦有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新街國小於106學年度及107學年度發生4名學生意圖自殺及自傷事件,該校輔導室主管人員僅依據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報,而未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校安通報,確有疏失。又該校於108學年度及109學年度仍頻傳學生意圖自殺及自傷事件,該校未能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等相關法令規定,妥予處理導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之間相互合作輔導機制,亦未落實代理人制度,提供教師協助學生緊急事件處理及後續輔導措施,致使錯失輔導及預防學生自殺及自傷之黃金時機,核有違失。
此外,新街國小被訴於108年9月至12月間發生學生疑遭霸凌事件,惟該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第1次會議,並未依據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案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退回學校重新審議,該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第2次會議,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後,決議所訴個案情節係學生間衝突行為,尚不構成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之霸凌,並將調查報告等公文書類郵寄申請人。惟該等書類遭郵局於同年2月10日退回後,該校竟未依該準則規定續行辦理送達申請人事宜,遲至109年11月18日接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告知申請人尚未收到調查報告等文書,始請警衛室協助轉交,影響申請人相關救濟權益,核有違失。